2021年7月29日,德国最高法院判决(I ZR 139/20)推翻了慕尼黑高等法院之前的判决(29 U 6389/19),认为瑞士莲公司复活节兔子巧克力使用的金色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得到保护。
    原告瑞士莲公司(Lindt & SprUngli)1952年就开始使用金箔纸销售复活节兔子巧克力;1994年使用涉案金色的巧克力开始在德国出售。但瑞士莲公司一直没能如愿将其金兔子巧克力注册为立体商标。这次它从颜色商标入手,主张涉案金色(CIELAB色系86.17,1.56,41.82)经广泛使用获得显著性,并以此为由发起侵权程序,请求法院禁止被告Heilemann公司使用这种金色。慕尼黑地区法院判决(33 O 13884/18)认可它是商标。但随后慕尼黑高等法院认为瑞士莲巧克力的金色本身不能获得商标保护,消费者不会凭借涉案金色识别瑞士莲的金兔巧克力。
    瑞士莲公司继续上诉,得到最高院支持。最高院认为,瑞士莲公司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金色使用获得显著性。根据消费者调查,瑞士莲金兔箔纸所用的金色与瑞士莲的关联度为70%,明显超过了所需的50%。获得声誉并不要求颜色是公司所有或几种产品主色。在判断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金色本身是不是会被相关公众当做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记,至于这个金色是不是还和其他的元素一起使用,与这个判断并不矛盾。既然金色被认为是可以保护的标志,最高院将本案发回二审法院,就要被告的行为是不是对其构成侵犯作出判断。涉案颜色虽然尚未注册,却在民事程序中得到肯定,对瑞士莲公司意义非常。(陈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