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注册商标风波――“乌沉”之争
〖2005-4-5 11:5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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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消息:
(记者 赖文忠 通讯员 宋科 陈彩虹)去年在闽南闹得沸沸扬扬的“同安封”商标之争尘埃未定,制香行业再爆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轩然大波。日前,泉州一家企业申请注册“乌沉”商标,闽南有多家企业马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乌沉”是制香行业使用的一种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异议方:“乌沉”是商品通用名称
不久前,永春县达埔彬达制香厂“乌沉”按国际分类第3类“香、香木”等商品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目前处于商标公告异议期。这一情况很快在厦门地区制香行业引起震动。
“我们是从国家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公告》里了解到这一信息的。”厦门舫昌佛具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去年12月14日,国家商标局在第787期《商标公告》上公布了“乌沉”商标初步审查结果。
贡香业是翔安区三大支柱产业之一。在马巷一带,大大小小的贡香生产企业有数十家,其中厦门舫昌佛具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最大的香业厂家之一,其商标曾获福建省著名商标。如果“乌沉”商标被成功注册,这些贡香生产企业将面临严峻的法律问题。于是,厦门多家制香企业闻风而动,纷纷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舫昌公司副总经理陈亚琳告诉记者,“香、香木”为佛教用品,在香行业内部,“檀香”、“沉檀香”、“沉香”、“神香”、“盘香”等均是“香”的商品通用名称;乌沉香是用埋在地下的纯正乌沉木碾成粉末后精制而成的,乃“佛门至宝”,号称闻此香味,即可“精神焕发,舒心顺意”;乌沉香已被闽南地区、台湾和东南亚厂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海内外广泛销售。
据称,目前该公司已委托厦门忠源商标法律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以阻止“乌沉”商标的“不当注册”。
该公司负责商标事务的人员表示,为了证明“乌沉”是通用名称,公司已经收集了相关的证据。通过有关注册商标的商品查询,公司发现目前国内已经有多个商标注册人在其核定的注册商标上指定了“乌沉香”的商品名称。如注册商标第3177242号的“香谱”商标,第650142号的“三才”商标,第694404号的“郑德成及图”商标,第888320号的“满庭”商标等,在注册时都把“乌沉香”作为商品名称,而且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核定。
“我们企业生产乌沉香多年了,如果能够注册,我们早就注册了。”陈亚琳说。
记者在互联网上以“乌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乌沉木”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词语,在一些著名作家的小说中就有提及;至于“乌沉香”这一名词,在很多制香企业的产品介绍上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一些关于佛教的网页也经常被提及。
申请方:“乌沉”二字系组合而来
对于同行业的异议,达埔彬达制香厂负责人认为,“乌沉”二字是自己企业组合而且使用很久的商标,并没有侵犯谁的权利。
这位负责人说,达埔彬达制香厂上世纪80年代开发出了一种黑色的香产品,当时就定名为“乌沉”,这两个字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只是根据产品的特点随意组合的。由于当时品牌意识差,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后来这种香的销路很好,业内很多企业也用这个名称生产,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他说,“乌沉”这两个字组成的词,无论在康熙字典还是辞海中都找不到,说明原来并不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过,既然厦门的同行提出了异议,公司就会积极应对,目前国家商标局还未作出最后裁定,“乌沉”到底算不算通用名称,要由商标局说了算。
工商部门:赞赏企业维护行业权益
通用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厦门市同安区工商局商广科科长宋文聪就此事接受采访时说:“我非常赞赏舫昌公司能够挺身而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同行业的权益。”
他表示,如果把本应“通用”的东西“专有”了,不但享有不合理的垄断利益,而且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就如原厦门同安封肉案件遭遇过的情况一样,这种行为应当大力制止。将行业内约定俗成并广泛使用的一种特色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形成独占,将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既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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