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8/28 7:32:3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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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安源区法院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一百五十余万元,并在《萍乡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先后将购买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洋河海之蓝等白酒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共计支付陈某假酒款八十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将从被告人陈某、“北京”(真名不详、在逃)等人处进购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国窖1573等白酒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分别销售给黄某、邬某、彭某等人,共计销售金额五十余万元。
另查明,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陆续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等白酒的包装配件销售给假酒制造商。2020年1月,公安机关查获陈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三万余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均超过二十五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某销售伪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超过一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陈某在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过程中,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陈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