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 第29214888号“GLENELG”商标异议案
〖2021/8/10 10:10: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被异议人:厦门微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图片
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朗姆酒;白酒;黄酒”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来源等发生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苏格兰威士忌工业记录》一书摘记;2.《出色》《上海漫步》《生活元素》《三联生活周刊》等中文杂志中的相关报道等证据。
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LENELG”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GLEN”系峡谷名称,常被用于苏格兰地名,苏格兰盛产威士忌,有众多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都以“GLEN”作为公司名称的前缀,且“GLEN”常用于苏格兰威士忌酒的品牌之前缀。被异议商标文字“GLENELG”完整包含“GLEN”,该商标申请注册在酒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品质等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29214888号 “GLENELG”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为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理由之一,其中的“欺骗性”通常表达为“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包含商标申请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其实行的客观行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的“误认”表现为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消费者、经营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会被欺骗误导从而做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的“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的充分条件,是同时满足“欺骗性”与“误认”两个要件。即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商标中包含有对指定商品、服务的质量、功能及产地等特性具有描述、暗示性的文字表达描述;(2)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不一定具有上述文字表述所描述的功能、质量等特性,或者该商品、服务不来源于该地,因而具有欺骗性;(3)由于上述欺骗性的存在,会导致公众对经营者提供商品产生误认,误以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具有上述功能、质量、产地等特性,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以上三个条件在逻辑上为层层递进的关系,在有(1)的情况下产生(2),进而产生(3)的效果时才满足适用。
具体到本案,异议人提交的维基百科的查询结果及相应的中文翻译,可以证明“GlEN”系峡谷名称,常被用于地名中,如GLEN DEE等。《THE SCOTH WHISKY INDUSTRY》(中文译为《苏格兰威士忌工业记录》)等资料页面显示众多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都以“GLEN”作为公司名称的前缀。GOOGLE网页搜索“GLEN 威士忌”结果页面等资料显示“GLEN”作为许多苏格兰威士忌酒的品牌前缀。中文杂志《出色》《上海漫步》和《生活元素》上有关介绍GLEN作为商标前缀的苏格兰威士忌的相关文章;“GLENLIVET 格兰威特”“GLENFIDDICH 格兰菲迪”等苏格兰威士忌品牌在中国进行宣传的广告视频截屏和杂志广告等证据显示,上述以“GLEN”为前缀的苏格兰威士忌品牌在我国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在威士忌等商品上标注有“GLEN”为前缀的品牌,意味着该产品来自苏格兰。被异议商标“GLENELG”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等与异议人成员品牌使用商品“威士忌”具有较强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表述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标有被异议商标的商品产地为苏格兰,从而产生购买行为。但被异议人为国内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并不能确定其提供的商品来自苏格兰,即被异议商标文字中暗含的对商品产生的描述,有可能与其真实产地不一致,故可以认定为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特点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本案异议人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其成员包含多个世界知名的苏格兰威士忌酿造商、调和酒商、灌装商及商标权利人,因此本案涉及众多苏格兰威士忌厂家合法权益。苏格兰威士忌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苏格兰地区的地理名称用于酒类商品上亦具有了指示产地的意义。“GLEN”并非中国公众普遍知晓的地名,但本案充分考虑了众多以“GLEN”为前缀的苏格兰威士忌品牌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的影响力,认定“GLEN”用于酒类商品具有较强的地理指向性,从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品质产生误认。(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