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这家“顺景”酒楼被判侵权!须赔25万元
〖2021/8/6 8:44:5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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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山日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山深耕20余年,“顺景”字号在餐饮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去年,石岐街道一家酒楼因字号同样含有“顺景”而惹来了百万元赔偿官司。经营者黄某辩称家族早在1992年就以“顺景”字号开办酒楼餐厅。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8月4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生效判决。
1
纠纷缘由
酒楼名称含“顺景”字样
惹侵权官司
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998年8月起,广东顺景公司以“顺景”文字为主体,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注册商标。2005年,中山市顺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成立,并从广东顺景公司获得授权使用“顺景”“顺景花园酒店”“顺景八珍酒楼”等6个餐饮服务类商标。
2017年,中山人黄某登记注册了“顺景嘉家”文字商标(服务类),并于2018年营业中山市顺景嘉家酒楼。随后,广东顺景公司、中山顺景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工商部门责令顺景嘉家酒楼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顺景”字号。顺景嘉家酒楼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19年5月,市政府维持了相关行政决定。顺景嘉家酒楼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继续使用相关名称。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广东顺景公司三次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给顺景嘉家酒楼及黄某,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顺景嘉家酒楼”名称中的“顺景”文字,拆除酒楼广告牌的“顺景”字样。
2020年6月,广东顺景公司和中山顺景公司将顺景嘉家酒楼及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2
法院判决
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须停止侵权并赔偿25万元
法庭上,被告黄某辩称其家族早在1992年就以“顺景”字号开办了多家酒楼餐厅,但经核实所涉餐饮企业均已注销,登记的经营者也非黄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调查数据显示,基于“顺景”字号使用的范围、时间、相关公众对该字号的认知程度,可以认定“顺景”字号在中山市餐饮领域已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法可以认定“顺景”字号构成原告的企业名称,能够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黄某辩称对“顺景”字号有在先权利,但相关餐饮企业均已注销,而黄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是餐饮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及相关字号权益可以继承和延续,故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顺景嘉家酒楼于2017年才成立,经营场所与原告距离较近,与原告主营业务相同,黄某理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动避让以“顺景”文字来命名。而顺景嘉家酒楼在被工商部门责令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后,仍然继续使用“顺景”字号,可以推定被告具有借用原告声誉的主观恶意。
近日,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3
以案说法
经营者应注意权利边界
打擦边球将受严惩
市第一法院法官朱慧珊介绍,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而其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作为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关于应当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害或妨碍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行使为前提,其取得和使用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
一旦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时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出发,应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人的相关权利。
本案中,被告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被告将“顺景嘉家”注册为商标、“顺景嘉家”字号经过工商部门核准,也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侵权以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注意权利的边界,抢注商标、打擦边球等行为最终将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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