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与思考 | “商标投资”是正当的商业行为吗?

〖2021/5/12 15:54:2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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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近两年,商标话题屡屡引发关注。从一次性申请上千件商标,到地方协会出马兜售商标,从抢注“李文亮”[1]“火神山”“雷神山”[2]等涉疫商标引发公众愤慨,到申请“洪荒之力”“天眼”“丁真”[3]等热门话题商标夺人眼球,尽管主管机关一次次出手打击、谴责、严惩,利益驱使下的商标乱象仍没有停歇的意思。人们对商标价值和作用的理解逐渐走偏,更有甚者,一些个人和组织以大量囤积、标价售卖商标为业,用缓解中小微企业注册难来粉饰投机目的,主张自己从事的是正当商业行为,美其名曰“商标投资”。

    其实,早在网络传播和电子申请都不发达的十几年前,“商标投资”就已经存在了,每年春晚播出后的一段时间里,总会出现一些“有心人”将春晚热词申请注册为商标,“不差钱”“俏夕阳”等都曾被提出申请。笔者针对这一现象谈谈对所谓“商标投资”的几点思考。

    “商标投资”是什么?

    目前看来,所谓“商标投资”行为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一是大量申请并囤积由臆造词、非常用词等构成的商标,待价而沽,例如打开网页时经常看到的“即买即用,省时省力”的商标转让广告大多来源于此;二是蹭热点抢热词,其中凑热闹、碰运气的成分更多一些,申请人企图通过占有商标在热点话题创造的商业价值里分一杯羹。

    “商标投资”动机何在?

    显而易见,这些行为背后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有利可图。翻翻字典,看看新闻,再动动手指,商标就能实现量产。三百元左右的注册费用与动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转让收益相比,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投资回报率高的惊人。

    另一方面,有需求就有市场,“商标投资”的出现确有其客观的社会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崛起和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监管的逐步规范,使拥有商标成为入驻电商市场的必备条件,这都带来了商标需求的快速增长。但现有的商标注册审查机制仍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即便商标审查机关已经克服重重困难,顺利解决了商标积压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将商标审查周期压缩到了4个月,但对于很多急于获权的创新创业主体来说还是太长了,况且这还不包括被驳回的风险和寻求救济的时间。此外,现存3000余万有效注册商标的庞大体量,让新申请通过审查的几率不断降低,这些都使申请注册商标显得没有那么便利,让企业和商家感觉不如购买商标来的便捷。

    此外,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以“注册在先”“申请在先”为基本原则,在这一制度下可能会存在注而不用或者抢先注册等情况。加上近年来,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不断降低,便利了当事人的同时,也使通过注册商标并转让牟利成为可能。

    “商标投资”是正当商业行为么?

    “商标投资”这种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行为难谓正当,但从表面上看来,恶意似乎没有那么重大,他们没有攫取他人辛苦积累的商誉,甚至客观上还发挥了便利创业者的作用。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商标投资”的不正当性。

     短期来看,这类以囤积注册商标为代表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挤占公共资源,损害他人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大量的商标并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而只是作为交易筹码存放在商标库里。与此同时,广大有真实商标申请注册需求的中小企业却因商标资源被少数人不当占用而难以获得注册,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只能被迫购买商标;部分知名企业迫于无奈将商标在并不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甚至所有类别上进行防御注册,以防遭遇侵权,维权负担日益加重。

    长远来看,这类行为破坏了依法注册、有序使用商标的良好社会氛围,助长了不正之风,加剧了“囤积-转让-防御-注册难”的恶性循环。而且,“商标投资”容易使市场主体陷入急于求成的浮躁氛围中,忽略提前进行商业布局的意义,消减培育优质品牌的热情,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导向相悖,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无益。

    借“商标投资”之名,行牟取不当利益之实,偏离了商标的本质,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理应进行规制。

    “商标投资”真的有利可图么?

    不得不说,确实有个别“商标投资”从业者知法犯法、铤而走险,利用制度漏洞套取了不义之财。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网越织越密,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商标投资”的利益链条终将被切断,空手套白狼不再容易。

    从申请审查来看,缺乏使用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面临被驳回的风险。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抢占公共资源可能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抢注热词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未经授权抢注他人姓名也可能因为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来源误认而被驳回。

    从后续处理来看,相关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依据商标法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于被认定存在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申请人面临最高三万元,代理机构面临最高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因为短期利益或者缺乏法律常识而受到处罚,背上信用污点,实在得不偿失。

    除了直接的申请行为,受让此类商标也有极大的风险。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这意味着已经签订的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得到实际履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更是明确规定,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恶意注册的认定,也就是说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哪怕已经转让或者正在转让过程中,仍然可能会被宣告无效。与其千挑万选买进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因为注册的不正当性丧失权利,远不如自己申请注册来的踏实。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

    我国商标制度以注册取得制为基础,这是由于相比于使用取得制,注册制使得一国境内的商标注册信息充分公开,具有确权效率高、权利稳定性强、便于检索和公示等优势。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我们做出了适合国情的制度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不重视商标的使用,更不意味着对使用没有要求。

    应当厘清的是,商标价值在于使用,其识别来源、保障品质、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得以发挥。市场主体通过持续使用商标,并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建立起商标和商品或服务间的关联关系,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帮助企业积累商誉和影响力。基于商标的本质,申请注册商标应当以使用为目的,合法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利人的基本义务之一。

    正是基于此,商标法几经修改,不断增强商标使用要求,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并设置了撤三制度,明确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依据法律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将已经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也可以出于使用意图,申请注册将要使用的商标,以便产品一经上市即能获得保护,但出于转让牟利等不正当目的的申请注册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接下来的法律完善过程中,商标使用要求仍会不断加强,真正实现“强使用强保护,弱使用弱保护”。

    希望更多人能够认识到,在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下,用心创业,诚信经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战略,依法申请注册和在经营中使用商标,才是稳赚不赔的真“投资”。

    [1] 《关于集中驳回“李文亮”等37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通告》,2020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

    [2] 《关于依法驳回“火神山”等63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通告》,2020年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

    [3] 《关于依法驳回“丁真”等78件商标的通告》《关于依法驳回13件“丁真”商标的通告》,2021年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李鸿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