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212 什么样的商标案件可以提前审查审理?
〖2021/3/30 13:06: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这几天,朋友圈都在转《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好事。行动方案内容很多,我特别注意到了这一段内容:对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指导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依法处理,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启动快速驳回机制。对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案件线索,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和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
为什么我会对这两句话特别感兴趣呢?因为总有人问我商标案件能不能提前审查审理。以我过去的经验和一贯的了解,审查审理是按时间顺序由计算机自动分配,基本不能提前。现在这项行动方案中明确了:只要符合条件,可以提前审查审理。
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清澈的爱”商标驳回仅用了不到一个月,最快的2021年3月1日提出申请,3月15日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这份公开的驳回决定书还得到了广泛的报道。写这篇文章时我专门在微信搜索里输入“清澈的爱”,结果第一条就是《“清澈的爱”岂容亵渎》。不过我很高兴地看到随后就是对这份“清澈的爱”的歌颂,说明人心还多是清澈的。
什么样的商标注册(案件)册合可以提前审查审理条件?该行动方案列明了十种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置,已另行发文进行整治。
上面的表述应该已经很清楚了,我也不用再加什么解释。需要强调的是该专项行动还专门强调了“要加强案件线索排查”。虽然这是对地方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要求,但热心市民也不妨积极主动提交一点线索,难得可以提前审查审理的机会总还是要抓住的吧。
我都提示到这种程度了,真的尽力了。(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