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字号相同是否就该被核准注册?

〖2021/3/3 16:18:2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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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相同,是否构成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针对第34631973号“星斗银河”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明确,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并非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字号在获准注册为商标之前,仍需对其与在先初步审定公告或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据了解,北京星斗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星斗银河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体育咨询、文化咨询等。2018年11月13日,该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电视片制作、音乐制作(以下统称复审服务)与学校(教育)、培训、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

  根据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亦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专注于新文创产业的互联网企业。该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提交了第21667179号“星战银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7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等第41类服务上。

  2019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学校(教育)、培训、健身指导课程上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星斗银河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经该公司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星斗银河公司对此并不赞同,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源于其企业字号,是对其字号的保护性注册,是独创的标识。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来源于星斗银河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或诉争商标由星斗银河公司独创,均非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而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遂一审判决驳回星斗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星斗银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与星斗银河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但这并非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仍需对其与在先初步审定公告或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据此,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星斗银河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