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3M”口罩 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2/2 8:27:4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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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西安日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西安日报讯  1月29日上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4人销售假冒伪劣“3M”口罩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未央区法院院长李社武担任审判长,未央区检察院检察长胡晓静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华、廖某通过微信群从代某某(已判决)处购得大量假冒伪劣“3M”口罩,伺机对外兜售。其中,被告人廖某购得口罩3万余只,全部销售给冯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24.54万元,非法获利2.54万元。被告人刘某从冯某处购得口罩2.3万只,再次加价出售,销售金额27.6万元,非法获利3.35万元。被告人何某华购得口罩2万只,全部销往宝鸡市,销售金额12.3万元,非法获利2.3万元。被告人胡某系代某某亲属,协助代某某卸货、收款,并联系买家将2.6万只口罩销往宝鸡市、商洛市等地,销售金额达23.8万元。经鉴定,涉案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2020年7月,4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陆续到案。

  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涉案口罩系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其4人的行为均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214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各人不同的销售金额,依法应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廖某、胡某追究刑事责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何某华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经评议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廖某、胡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何某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依法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李社武院长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记者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