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运会徽吉祥物不得注册商标
〖2005-3-31 13:1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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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消息:
(记者黄勇)近日,又有少数地方和单位竟然利用“十运会”名义强拉赞助,干扰了“十运会”的正常招商秩序,损害了“十运会”的声誉。对此,十运会筹委会近日向江苏省发布紧急公告及相关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名称及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使用的规范和管理,以保护十运会无形资产及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通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可简称为“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第十届全运会”或“十运会”,英文名称为“THE 10th NATIONAL GAM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十运会组(筹)委会为十运会中外文字名称及会徽、吉祥物的权利人。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及外国企业,均可向十运会组(筹)委会申请使用十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
《通知》特别强调,未经十运会组(筹)委会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十运会中外文字名称及会徽、吉祥物。将十运会中外文字名称及会徽、吉祥物用于公益宣传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宣传,并不得有误导第三者的商业宣传行为。而获权使用单位也不得将十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作为商标注册。十运会组(筹)委会、江苏省及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与审计部门有权对十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使用单位进行管理监督。
十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获权使用单位,在设计使用、变形处理中须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对十运会会徽、吉祥物进行拆分、增删基本元素(包括勾勒白边或发光效果)等修改,基本元素变形处理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同时,为了保证会徽形态的清晰、完整,制作的会徽尺寸不得小于1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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