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驰名商标:不应再被抢注

〖2005-3-31 8:3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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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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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抢注,是指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的行为。由于被抢先注册的往往是企业多少年来精心打造的品牌,有一定的知名度,在被抢注后,企业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遭到破坏,因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几年来,山西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在兄弟省市之后,全省商标注册总量只占到全国的0.9%。可是,山西商标也未能摆脱被抢注的厄运。为了实施山西省品牌战略,必须加强商标权利意识,依法保护山西商标。

    
    地方特产: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山西品牌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可稀缺的现状却严重地制约着山西经济的腾飞,一些商标,特别是中华老字号、名优特产被抢注的情况屡有发生,令人痛惜。

    已有400多年的历史的太原清和元饭庄是全国有名、三晋驰名的中华老字号。几年前,当他们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却吃惊地发现“清和元”商标已于两年前被山西忻州的一家生产保健品的企业抢注。清和元饭庄立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方不当注册商标。这一抢注事件引起了山西各界的重视。有关部门全力以赴,帮助清和元饭庄讨公道。最后国家工商局裁定:忻州某保健品企业构成不当注册,撤销他们已注册的商标。

    “沁州黄”小米是山西沁县的特产,质量居全国之冠,同样也有400多年的悠久历史,曾为古代皇帝贡品,但“沁州黄”商标却被河南某公司抢注。为保护沁州人民的数百年创造的地方精品,2003年9月,山西省长治市政府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向国家质监总局提出申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经严格的技术审查后,最终获得批准,这标志着对沁州黄小米的保护纳入了国际化的管理轨道。2004年,沁州黄小米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使其各个环节都步入标准化、产业化的良性发展轨道。山西沁县沁州黄小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个重大举措,即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沁州黄”注册证明商标的申请。证明商标与一般商标不同,其注册人必须对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负有监督和控制的责任,而注册人自己不得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证明商标。如这一申请获得批准,将为“沁州黄”创立知名品牌铺平道路。


    无形资产:依法主张在先权利

    保护尚未注册商标的山西品牌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也是山西品牌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说起“农业学大寨”,会令人回想起那个难忘的、轰轰烈烈的时代,在许多中国人民的心目中至今不能忘怀。“大寨”也就成为一块家喻户晓的牌子。

    1999年,榆次四明楼醋厂与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一方以其固定资产、技术工艺作为投入,一方以“大寨”品牌的无形资产作为投入,共同生产“大寨”牌精品陈醋。企业取得明显效益后,2000年8月3日,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国际分类30类上申请注册“大寨”商标时,发现山东省淄博市庆海酒家于1999年底已申请注册了“大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国际分类第30类的“陈醋、酱油、包子、饺子等”。不久后,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此案现在尚未结果。我国的《商标法》在规定了“申请在先”的原则的同时,也对商标抢注行为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199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加入了这样的条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2001年我国再次修改《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是对已被他人抢注商标但却是该商标使用人的无形财产权的认可。为了不使无形资产流落他人手,必须力争山西品牌应有的商标权利。


    驰名商标:寻求《巴黎公约》保护

    驰名商标,由于其知名度高、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竞争力强、信誉高,不仅在国内受到高度重视,也在国际上得以充分保护。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义务。除了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外,对于未注册商标,有较高驰名度的,也要给予像注册商标一样的保护。

    山西省竹叶青酒连续3次被评为国家名酒,获得5次国际金奖。在打入东南亚地区市场后,销售情况令人满意。可是在1999年,这个商标却被汾酒集团以外的一个香港人在越南进行注册,汾酒集团当时就向当地的工业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在越南抢注的竹叶青商标。汾酒集团的这一申请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商标注册国家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之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一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联盟各成员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到2000年6月,越南工业知识产权局一审裁定,竹叶青为《巴黎公约》中所称的驰名商标,汾酒集团的申请撤销当地注册的竹叶青理由成立。但是抢注商标人在汾酒集团胜诉后提出复审要求。现在,本案尚未了结。

                                                                     (来源:山西新闻网 薛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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