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咀香园公司vs澳门咀香园公司,谁侵权?

〖2020/6/12 8:56:3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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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5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中山咀香园公司诉澳门咀香园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内地法律认定澳门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兼顾品牌及商誉形成的历史过程及现状,认定澳门企业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咀香园公司)注册了“”等14个商标。中山咀香园公司发现,澳门咀香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咀香园公司)、澳门居民黄永昌委托内地某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节目画面中出现了“”等标识,主持人在该节目中多次口播“澳门咀香园”等内容。中山咀香园公司以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澳门咀香园公司、黄永昌、某电视台停止侵权,并连带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山咀香园公司注册的14个商标经其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澳门咀香园公司、黄永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电视台在其电视节目中播放被控侵权广告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但“咀香”“咀香园”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中山咀香园公司与澳门咀香园公司均对该品牌声誉的形成作出过一定贡献,且澳门咀香园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澳门咀香园饼家”属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认定澳门咀香园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澳门咀香园公司、黄永昌、某电视台连带向中山咀香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费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电视台按规定审查了澳门咀香园公司的主体、字号、商标等资料及使用情况,应认定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某电视台及时下架侵权节目,故改判某电视台在本案中不构成帮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