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艾热线|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篇(四)
〖2020/6/5 8:40:4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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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问:我们协会之前已经在31类新鲜水果注册了 “三星洞鲜桃”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答:此举不可行。
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属于注册人,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区别。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同时,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问:我们是“流沙河龙虾”(活体龙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持有人,现在扩大产业链,能否将其在餐饮类别上注册为集体商标?
    答: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与其他集体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但其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又有所不同。比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其他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没有产地要求,把地理标志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集体商标,易造成商品来源和品质的误认。
又如,地理标志是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因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地理标志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商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使用该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商品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成为注册人的成员,不要求成为注册人成员的也可以正当使用,注册人“无权禁止”。
至于集体商标的使用人,仅限于注册人的成员,注册人可以排除成员以外其他主体的使用。把“流沙河龙虾”地理标志在“活体龙虾”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集体商标,可能会损害在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却无法成为注册人成员的部分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