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卖外卖箱违法案值高达702万!

〖2020/5/28 9:34:2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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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出版社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卖个假冒的 “美团外卖” “饿了么” “蜂鸟”的外卖箱,有这么严重吗? 
 
    严重!

    一起来看看小编分享的这个

    深圳市查处XX手袋有限公司

    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首先,因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行为。其次,该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案商品合计违法案值高达702万元!该案是在网络外卖行业兴起背景下的新领域商标侵权案件,曾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8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在该案的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缜密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排查过程,从终端销售网点开始,逐步摸查生产源头和违法事实,全面查清了上下游产销链条,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将整个造假团伙连根拔起,实现了较高的治理成效。

    案情简介

    案件案源

    2017年12月中旬,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单位)接到美团点评公司(商事主体: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线索,称某网店在网络上大肆销售假冒美团商标的外卖箱,持续近一年时间,已经严重侵害到权益单位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办理

    1关键证据记录提取

    接到线索后,办案单位网络交易稽查处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相关涉事网店,通过“云上稽查”系统对违法信息网页固证,并就涉事商家主体关系及销售情况联系涉事平台公司,进行全面的数据信息记录提取工作。经整合分析相关证据记录,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严重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涉及侵权商品的数量及金额十分巨大,相关主体及人员已涉嫌刑事犯罪。

    2违法情节梳理研判

    根据掌握的信息及销售记录情况初步确认,大量销售侵犯“美团外卖”注册商标外卖箱的主要是“食客送外卖箱送餐箱保温箱厂”和“吉食送”的两家网店,记录显示该两家网店近半年内的销售量及金额分别为50000余笔440万余元和5400余笔43万余元,两家网店负责人分别为彭×兵和谢×兰,货源均来自同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街7号2楼”,而该地点商事注册登记企业为“×× 手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该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彭×兵,所以该案件主要违法行为人是彭×兵,与谢×兰可能是亲属关系。

    根据涉事侵权产品流向显示,上述侵权产品还通过“笛梵小窝大区店”“专业保温冷藏专家”“驴浪迹指定供应商”及“浔阳区龙科箱包经营部”四家网店出售,而上述四家网店负责人分别为李×、彭×兵、孙×(后两家网店同一负责人),该三名人员均为江西上饶人,与本案主要违法行为人应为亲属或老乡,主要负责拓宽团伙网店接单渠道,以便接单引流至主要违法行为人网店卖货。综上,本案违法主体性质应为团伙违法,违法内容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团伙以彭×兵与谢兰为主要策划经营者,当事人为侵权产品的生产窝点,侵权产品生产后通过彭×兵、谢×兰、李×、孙×等人开设的网店向外销售。

    3行刑衔接准备

    在初步掌握了涉嫌违法团伙的运作架构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始查处方向、方式的研判,为更全面真实地掌握查处现场信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踩点工作,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与违法行为发生地址一致,违法现场涉及目标地址两层楼,现场存在制模、裁剪、印刷、缝接、打包存储及管理办公等功能区域,现场从业人员近40人,涉嫌违法产品、半成品存量巨大。

    综合前期调取的销售记录证据及现场摸排的信息,该案件涉嫌违法团伙的人员架构、窝点情况等关键信息已充分掌握。办案单位立即与窝点所在地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基于之前的合作经验及关键信息的全面掌握,双方立即就联合查处行动共同开展准备工作,在双方明确职能权限后,由办案单位负责制定联合打击行动方案,统筹打击行动现场工作重点目标,确定职责分工、处理方向及法规依据;由公安部门排查定位嫌疑人、预判现场管控规模及周边防控工作。

    4联合查处行动

    2018 年1 月11日上午10点,办案单位网络稽查处联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侦支队、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一行约20人,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控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员4名,生产工人近40人,发现一大批涉嫌侵犯“美团外卖”“饿了么”“蜂鸟配送”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卖箱,同时在该公司的印刷车间发现25个涉及上述多个品牌商标的印刷模具及一批已经印刷的商标标签半成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 现场发现的上述外卖箱、商标模具及商标半成品,均未经过授权生产、销售。鉴于该团伙现场侵权产品数量及过往销售记录总额十分巨大,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卖箱3448 个、商标印刷模具25 副及商标半成品予以查封扣押,公安部门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彭×兵、谢× 兰、李× 及孙× 等四人依法予以刑拘。

    查办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 号)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认定问题中关于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生产销售标注“美团外卖”“饿了么”“蜂鸟配送”等注册商标的外卖箱,符合所列情形,可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本案涉及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包括:“美团外卖”(商标注册号:第16582246号)“美团meituan.com”(商标注册号:第11002911 号)“饿了么”(商标注册号:第16453952号)“蜂鸟”(商标注册号:第13592778号)“”(商标注册号:第17535402号)及“”(商标注册号:第17579424号)“达达”(商标注册证号:第23606623号),上述注册商标核定商品/ 服务项目为第21 类及第39 类。

    当事人(法人:彭×兵)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涉案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均已达到追诉标准,违法行为人涉嫌犯罪,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2018 年1 月12 日,办案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侦办,相关执法检查记录及涉案查封扣押物品一并移送。2018年2 月7日,龙岗区检察院对彭×兵、李×、孙× 依法核准批捕,谢× 兰因哺乳期予以取保。

    评析

    真正违法源头的关联排查

    本案前期线索由“美团”商标持有公司向办案单位提出,所涉及的两家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产品的记录已经较为巨大,违法行为完全符合查处要求,但这两家网店只涉及销售行为,而产品必定有上级供货单位,执法人员本着彻底打击源头的宗旨,对这两家网店的商品流通进行了关联倒查,最终定位假货源于当事人,而该公司亦有开办网店,但销售记录极为稀少,且涉及的产品未见明显侵权情形,以上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个有经验、懂分工、会避险的违法犯罪团伙。

    联合行动组的现场行动

    联合行动组在现场行动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主动拿出授权委托合同、授权生产协议、产品商标注册证等文件材料,以为证明自己生产的涉嫌违法产品是合法的,若是常态的监督检查,现场缺乏即时核验渠道,很可能就会被所出示的齐全的证明材料所迷惑,从而认为现场的产品是合法授权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提供上述材料一一作出辨认,要么是授权过期的、要么是协议超范围的、要么是授权单位与商标持有单位不一致的,直至该公司负责人心服口服无话可说,只能配合执法机关对现场情况及涉案物品进行指认确定。

    案件引发的思考

    过往销售记录的认可

    该起案件中,涉事团伙对外销售主要通过四个网店进行,前后约8个月时间,涉及交易记录最后统计约13万条,金额约680余万元,交易量和金额十分巨大,而现场发现的3000余个产品,经核价约值20万元,在本案中,是以现场查扣的货物来核算犯罪嫌疑人的违法金额还是连同过往销售记录一并追责,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点。

    本案办理过程中,对于违法案值,联合执法部门存在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应当按照过往销售记录加现场货值来计算;二是认为只应计算现场货值,把过往销售记录作为一个附带参考。经过两次研究沟通,该案刑事责任部分,公安机关以过往销售记录加现场货值来认定,合计违法案值702 万元报龙岗检察院批准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表示认同,准予批捕犯罪嫌疑人。

    该案案值的认定,很大程度上打破了目前知识产权类违法案件对于违法案值只认现货不认记录的常态做法,也将“违法人员应当对其全部违法事实承担责任, 而违法事实应当包括过往的及当前的”这个主旨提出来。只认违法人员现场事实,放弃追究其过往违法事实,这种做法存在明显的片面执法性,更可能有渎职的风险。而只要能将过往违法事实证据搜集完备,实现证据客观、真实、效力,让违法人员无法抵赖,这样完全是可以实现追责的。

    合法协议下的违法执行

    案件办理现场和后期证据收集补充中,犯罪嫌疑人公司先后提交多份证明材料,希望证明自身具备合法生产资格,其中大部分材料均为无效,但其中一份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地方。该协议是某商标持有单位与涉案企业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是委托涉案企业生产3000 个印有企业商标的外卖箱,委托有效期在案发时间之前不久,执法人员在现场也发现了大批相关的成品外卖箱,一般看来该批商标外卖箱应该属于合法委托生产,但执法人员经过仔细对比核查,发现存在不少违反协议及不合逻辑的地方。

    首先,在该团伙的销售记录里就有这个品牌外卖箱在零售,这种做法经商标权益公司确认是不被允许的;其次,协议里面委托授权生产的是3000个外卖箱,但经清点,现场有3017个,而经权益公司确认,该协议授权生产的外卖箱,实际已经交付了770个,这就意味涉案公司超额生产了至少1000个该商标品牌外卖箱,这明显是不合逻辑的,因为根据协议内容,生产的这个商标的所有外卖箱产品,只能由商标持有单位进行调配使用,未经授权的任何生产或销售行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公司上述超额生产及私下销售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

    电子数据固证保证的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网络应用在市场业态的深入,监管部门对市场业态的监管工作落实模式,必将从传统的实体行为监管模式,向电子数据行为记录监管模式转变,而对于网络业态行为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客观、可信。本案办理过程采取的数据记录提取固证方式,正是为了保证数据记录的关键属性所构设,数据记录通过“云上稽查”固证,数据记录提证被赋予固证效果,具备司法效力,从而使得电子数据能客观可信地反映违法主体真实的违法程度与情节,也为后续行刑衔接的证据移交认可提供标准互通的重要条件。

    行刑衔接的提前介入

    基于电子数据固证效果,提前获取的数据记录,为行政部门准确研判案件属性和办理方向提供了关键参考依据。案件办理初期,通过提取犯罪嫌疑人的销售记录发现,本案违法人员涉及的侵权违法商品数量及流水金额均十分巨大,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基于掌握的前期信息,行政执法部门提前与刑事部门开展沟通,就案件证据标准、权责分工等取得了共识,联合开展深入调查及查处工作,为后续案件的成功查办与行刑衔接打下了牢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