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I”近似商标一审被判撤销

〖2020/5/16 16:55:4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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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合立(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合立公司)“HORI”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州和之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和之丽公司)拥有的“HORI”商标与合立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合立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HORI”等多件商标,其后发现,洪某辉将合立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组合在一起注册了六件图文商标,后将其中三件转让至和之丽公司。合立公司针对其中四件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经审查认为,合立公司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其中部分诉争商标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同时,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合立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兵表示,合立公司注册的“HORI”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诉争商标是对合立公司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和之丽公司及洪某辉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含诉争商标及其他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囤积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正常需求,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公共利益,故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记者 郑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