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假冒名酒 二被告被判刑

〖2020/4/29 9:24:0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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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吉林网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4月26日,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与第二看守所和第三看守所远程视频连线,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利用邹某某系北京某会馆酒水销售人员的身份,向长春市某公司大量销售两种名酒。被告人王某某以1500元至1800元1箱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两种名酒后,由邹某某分别以每箱7800元至9300元、每箱4380元的价格出售给长春市某公司,王某某、邹某某累计分别出售两种名酒148箱(888瓶)、5箱(30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0余万元,经鉴定,二人销售的两种名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由于正值疫情期间,邹某某和王某某分别被羁押于不同的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采取了非接触式开庭方式,当天,二被告身着防护服、佩戴口罩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诉讼。宣判后,二被告当场表示服从判决。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当今社会,商标的作用不再局限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外部识别,它还承载着企业信誉、企业文化、企业价值等更深层次的内容。本案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充分体现了宽城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决心,对进一步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经营”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记者 李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