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案外人的在先权利的商标不予保护
〖2020/4/9 8:48:1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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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拾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侵害案外人在先权利的名称或标识,并通过诉讼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即使该商标未被无效或撤销,法院亦不予保护。
    推荐理由: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规制不当注册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此前法院发布的歌力思等典型案件中,对原告恶意注册的侵害被告在先权利的商标不予保护,已渐成共识。而在本案中,原告商标虽未侵害被告的在先权利,却侵害了案外人的在先权利,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同样对原告的商标权未予保护。考虑到本案原告在各地提起了大批诉讼,处理结果不一,浙江高院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即作为典型案例向全省法院公布,及时统一了裁判标准,有效遏制了原告滥用权利的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3069号
    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2958号
    案情介绍:
    涉案第7733151号“”商标于2009年9月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经商标权人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山公司)授权作为大陆地区唯一总代理并有权进行维权打假和授权他人使用。狮子山公司系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唯一董事陈世民同时为花亦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2009年开始,以“”图形为基础,共注册“”“”“”“”的单独或组合商标近160枚。
    案外人育碧娱乐软件公司(Ubisoft Entertainment,以下简称育碧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法国的跨国游戏制作、发行商。2007年1月25日,育碧公司在第9类、第28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了“ASSASSIN’S CREED”商标。2007年11月,育碧公司发行了第一部《刺客信条》游戏,并在此后每隔一到两年发行一部《刺客信条》后续游戏,截至2018年共发售了15部《刺客信条》系列游戏,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标识为《刺客信条》游戏最具代表性的图标。
    2018年11月,花亦浓公司以义乌市拾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乐公司)在京东商城销售印有“”标识的皮夹,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拾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95000元。
    裁判内容: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拾乐公司未侵害花亦浓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于2019年4月24日判决:驳回花亦浓公司的诉讼请求。
    花亦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在皮夹上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是,首先,育碧公司系《刺客信条》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且于2007年就注册了数个“ASSASSIN’S CREED”商标。其次,虽然在2015年之前的大部分《刺客信条》游戏由于审批等原因,未在中国市场发售,但国内的玩家群体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接触或体验游戏内容。第7733151号“”注册商标中的“”和“”部分,与《刺客信条》游戏的图标“”完全相同,上述文字及符号的组合并非常见设计,可以排除是狮子山公司或陈世民的独立创作,狮子山公司在游戏周边产业注册近似商标,存在攀附故意。再次,花亦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狮子山公司的唯一董事身份重合,两公司存在意思联络。查询狮子山公司历年的商标注册情况可知,该公司从2009年开始,以“”图形为基础,共注册“”“”“”“”的单独或组合商标近160枚。最后,花亦浓公司未提供充分的实际宣传或销售证据,而是针对广大游戏周边产品卖家提起了大规模侵权诉讼,属于权利滥用。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9年11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