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花样百出 织密法网重拳打击

〖2020/3/17 8:41:4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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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近日来,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集中驳回“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申请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获得社会高度关注与好评。实际上,抢注重大热点事件相关词语这种恶意注册申请相对容易辨别,而现实中新出现的一些抢注行为则比较隐蔽,遏制“升级版”商标抢注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据知识产权业内人士介绍,由于近年来我国加大力度打击恶意注册行为,有些想打“擦边球”的申请人放弃过去简单粗暴直接抄袭的方式,与商标审查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玩起了“躲猫猫”,恶意注册出现了一些新动态,主要表现为:恶意注册主体由小型实体企业向互联网类公司和自然人转变;被抢注对象扩大至初创互联网公司、电子商务企业;恶意攀附形式更加花样百出,有的申请人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抢注、设立商标代理公司为抢注提供便利等方式“傍名牌”。“这种‘升级版’恶意注册行为更加隐蔽,权利人维权成本也更高。” 一位资深商标律师这样说。

    2018年10月,国内知名知识产权自媒体知产库发布 “万件弱爆了!他们申请了70000商标”一文,通过剖析这70000余件商标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作者发现其15个申请主体股东错综复杂,属于关联公司合谋的大批量注册行为。
    
    对于此类大批量抢注行为,2018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官网发布《商标局向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说“不”》一文,明确指出:“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陆续对16000多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驳回决定。”

    2019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订,规定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商标局可以主动驳回,他人可以依此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2019年12月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申以使用为前提申请注册商标的导向。这些均是从源头上规制恶意申请行为的举措。

    在实践中,除《商标法》第四条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也成为商标审查审理机关和法院打击“升级版”恶意注册的利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的一起金牌商标无效宣告案也是打击设立关联公司恶意注册行为的典型。北京市高院判决书显示,第11329051号金牌商标由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2012年8月提出申请,2014年6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建筑石料”等,2015年11月转让给金牌控股公司。厦门金牌厨柜公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认为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而且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行为,应予以宣告无效。在未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后,厦门金牌厨柜公司于是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法院一审期间,厦门金牌厨柜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第11329051号金牌商标原注册人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现权利人金牌控股有限公司,还设立了多个关联公司,每个公司看起来都非常“眼熟”——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韩国三星卫厨柜有限公司、宁波樱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令人惊叹的是,据不完全统计,该些关联公司抄袭“金牌”商标80余枚、抄袭“好太太”商标40余枚、抄袭“三星”商标10余枚、抄袭“樱花”商标30余枚、另外还抄袭了“凤凰”“百达翡丽”“欧林”“爱妻”等其他商标数十枚。除上述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关联公司外,还有一家关联公司宁波海格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前述商标的申请注册和无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除第11329051号金牌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包括“集成三星”、“凤凰”、“樱花”、“百达翡丽”、“好太太”等众多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应当予以禁止,第11329051号金牌商标应予以撤销。前不久,二审法院以同样的认定维持一审判决。北京市高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在闪银商标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武汉中郡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闪银在内的10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如在第9类上申请注册的“支付保闪银”、“徽信闪银”等商标,在第14类上申请注册的“周大庆”、“周大盛”、“周传福”、“周盛福”等商标,在第36类上申请注册的“五八有房”、“五八有车”、“五八有礼”、“五八有爱”、“五八有信”、“购付通”、“财聚通”等商标。该公司两名股东还通过设立关联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方式,在网站大量公开售卖商标。最终法院认定武汉中郡公司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知识产权专家指出,遏制商标抢注乱象非一日之功,还需要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对症下药依法治理。商标审查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应关注恶意注册出现的新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