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总法务官针对言论自由在商标法中的作用发表意见

〖2019/10/25 13:25:3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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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继美国最高院在Brunetti案(Iancuv.Brunetti,No.18–302,588U.S.(2019)中表达了对言论自由的绝对尊重,判定《兰哈姆法》中有关禁止非道德或毁谤性词语注册为商标的规定违宪之后,欧盟法院总法务官2019年7月2日针对C-240/18P号案件发表意见,虽然不像美国那般将言论自由摆在至上的位置,总法务官还是充分肯定了言论自由在商标法中的作用。

    2015年4月,曾经出品知名电影“FackJuGöhte”(“该死的歌德”)的Constantin电影公司申请注册欧盟商标“FackJuGöhte”,使用于若干商品和服务。该商标被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申请人上诉,被驳回。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认为本案相关公众是德语种消费者(德国及奥地利),其中一些注册用商品还是针对儿童和青少年。“FackJu”和英文的“Fuckyou”发音一致。后面再加上“Göhte”,也有辱著名的文学家歌德(JohannWolfgangvonGoethe)。虽然“FackJuGöhte”也是一部电影的名字,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的用词就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也不意味着它可以逾越《欧盟商标条例》的公序良俗要求。随后,欧盟普通法院也维持上诉委员会的认定。申请人继续上诉。

    目前欧盟法院还没有最后做出判决,但欧盟法院总法务官已经针对本案发表意见(C-240/18P)。总法务官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欧盟商标条例》(207/2009)7条(1)(f)如何适用。总法务官首先分析了公共政策、公认道德准则以及在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之间的区别;他肯定了基本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应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欧盟各机构的各项立法及措施都应尊重基本权利,商业行为也不能成为限制或排除基本权利的理由。《欧盟商标条例》序言21条有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普通法院也存在有关的在先判例(比如CoutureTechvOHIM,T-232/10)。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认为基本权利的保护与平衡已经在立法层面予以考虑,不在商标法中规定其保护是考虑后权衡的结果,本案只需直接依照7条(1)(f)的规定处理即可。这一观点也得到欧盟普通法院的认可。但法务官认为,案件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平衡,不是仅仅引用7条(1)中公共利益的规定就可以一刀切的。随后,欧盟法院在最终的判决中会采取怎样的观点,仍需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