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蓓特”遇上“贝塔” 哪个才是正品?

〖2019/9/2 10:41:5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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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水色咖啡
 
    对于采用歪头曲线设计的日本奶瓶品牌“忾tta(蓓特)”,很多新手妈妈并不陌生。该品牌的奶瓶均由手工打造而成,被戏称为“奶瓶中的爱马仕”,是海外代购的人气单品。然而,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上标称“日本进口正品”的“忾tta”奶瓶,却频频被网友举报及媒体曝光为“山寨”产品。
 
  2017年,株式会社滋姆蒂(下称滋姆蒂会社)发布声明称,贝塔婴儿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贝塔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的“忾tta旗舰店”及标注有“忾tta”标识的奶瓶与滋姆蒂会社不存在任何关系,并围绕注册使用在奶瓶等商品上的一件“忾tta”商标与贝塔公司的一家关联企业产生了纠纷。
 
  近日,滋姆蒂会社在其官网上发布消息称,该公司日前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9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所作对第17179754号“忾tta”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同时,滋姆蒂会社表示今后将继续坚决维护自身商标权及品牌权益,与仿冒其“蓓特忾tta”品牌制售“贝塔Betta”奶瓶的行为斗争到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日前发布的第1659期商标公告显示,涉案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是否近似各执一词
 
  据了解,“忾tta”婴儿奶瓶是滋姆蒂会社旗下主营产品,其品牌的官方中文名称为“蓓特”。滋姆蒂会社宣称,为了保证每一个奶瓶的质量,“忾tta”奶瓶仅在日本生产,而且均纯手工打造而成。
 
  2015年6月11日,北京依赛斯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依赛斯公司)提出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奶瓶、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商品上。中国商标网显示,依赛斯公司目前共提交了19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100余件商标包含“忾tta”“Betta”或“贝塔”字样,还有大量商标涉及“NUK”“mimijumi”“think baby”等知名婴儿用品品牌及“WESTIN”“Sheraton”等知名酒店品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依赛斯公司于2010年7月6日注册成立,与2013年11月28日成立的贝塔公司系关联企业,依赛斯公司主要负责进口贸易,贝塔公司负责市场运营。依赛斯公司执行董事黄某曾担任贝塔公司监事,监事吴某曾担任贝塔公司的经理,目前黄某与吴某均已离开贝塔公司。
 
  2017年1月4日,滋姆蒂会社针对涉案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依赛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串通合谋抢注滋姆蒂会社的“忾tta”商标、英文商号“ZOOM.T”及日文企业名称等,还直接盗用滋姆蒂会社官网及产品宣传册,依赛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具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并不法使用的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滋姆蒂会社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滋姆蒂会社认为涉案商标与其第9370942号、第13410676号“Doctor 忾tta”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忾tta”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据此,滋姆蒂会社请求对涉案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依赛斯公司辩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者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涉案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侵犯滋姆蒂会社的在先权利;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滋姆蒂会社及他人并未已经使用“忾tta”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依赛斯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为自行使用,没有抢注任何人的知名品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滋姆蒂会社已经使用的商标。
 
  是否抢注得以厘清
 
  对于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赛斯公司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滋姆蒂会社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商评委认为,涉案商标注册在口罩、孕妇托腹带、早产婴儿保育箱、避孕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滋姆蒂会社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涉案商标注册在出牙咬环、奶瓶、奶瓶阀、奶瓶用奶嘴、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不适用商标法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有关规定。
 
  针对涉案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滋姆蒂会社的在先著作权,原商评委认为,涉案商标的文字“忾tta”属于公众均可以使用的语言文字范畴,不具备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滋姆蒂会社亦未提交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和其他创作完成资料,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取得了“忾tta”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涉案商标的注册未损害滋姆蒂会社的在先著作权。
 
  关于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商评委认为,依赛斯公司申请注册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诸多商标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依赛斯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涉案商标未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是出于实际经营目的的合法行为。
 
  在行政诉讼阶段,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赛斯公司注册涉案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赛斯公司注册涉案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依赛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依赛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滋姆蒂会社的“忾tta”与“Doctor 忾tta”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涉案商标与“忾tta”商标相同,该巧合显然难以存在,而且除涉案商标外,依赛斯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滋姆蒂会社及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超出依赛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违商标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法院终审驳回依赛斯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