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金指使他人制假 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主犯

〖2019/8/23 8:28:5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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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件提要

  行为人为获取商标权利人的打假奖金,教唆、引诱、指使他人制假,与制假者共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应认定为主犯。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具有主动归案的性质,应认定为自首。

  争议焦点:打假还是制假?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刘桂权为获取商标权利人的打假奖金,通过互联网认识梁顺喜,之后刘桂权与梁顺喜通过QQ、电话反复协商生产华为、思科光纤模块的事宜,并约定由梁顺喜推荐的黄勇波提供商标,梁顺喜提供光纤模块,贴标后再将产品以单价62元销售给刘桂权。

  同年8月14日,梁顺喜、黄勇涛及黄勇波将已贴标完工的假冒华为、思科光纤模块送至刘桂权指定的地点,刘桂权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将刘桂权、梁顺喜、黄勇涛抓获,并现场查获贴有华为商标的光纤模块1800个、贴有思科商标的光纤模块1500个及华为商标2924个、思科商标2250个。经鉴定,涉案贴有华为、思科商标的光纤模块均为假冒华为、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392.8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桂权、梁顺喜、黄勇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两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桂权在未获得生产授权情况下教唆、引诱、指使他人制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另认定其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梁顺喜组织生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黄勇涛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刘桂权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不等,所缴获的侵权产品均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刘桂权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在打假维权的过程中,职业打假人如何正确区分犯罪与维权的界限。取证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并不是教唆或引诱犯罪,任何打假或取证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正义性,才能为大众社会所容忍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