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155 政府可以授意某主体大量注册当地的山、水、路、桥的名字为商标吗?

〖2019/7/12 16:16:4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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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七月初的银川商标品牌节上,我参加了超凡律所承办的论坛,主题是“新法关于商标恶意注册条款实施有关问题”。

    论坛上,商标局审查员、法官、学者、律师一致认为,以抢占公共资源为目的而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态度很明确,但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的困惑,比如公共资源如何界定?山川湖海的名字?花鸟鱼虫的名字?乡名镇名的名字?其实文字本身也都算公共资源吧,自由组合后注册为商标应该也算抢占公共资源?仔细想,其实每个商标还真都是对公共资源的抢占和独占呢。

    看起来,大量才是认定恶意的关键所在。那注册多少件商标算是大量?10?30?100?1000?我没有看到答案,也给不出答案。实践中的掌握标准多是看这个企业的商标注册历史和经营状态。

    如果以企业是诚实经营某项业务为判断标准的话,我家隔壁的美发店绝对是诚信经营的企业。我在他家理发十年,甚至个别理发师都一直没变。如果他们明天去申请了200件商标,目的就是两年后卖,(当然他们绝对不会说出来,但商标买卖有着100倍以上的利润,这个可能性还真挺大),如何在初步审查或异议时认定恶意?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政府担心被外地人注册商标,出于保护当地资源的目的,授意当地某家协会(企业)申请注册了当地的大量山、水、路、桥的名字为商标。这样的情形是否属于大量囤积商标的恶意注册情形?

    依我对现行商标法的理解,一个北京人是有权利使用“赛罕路”(呼和浩特市的一条街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但显然当地政府和人民对此并不会欢欣鼓舞。其实作为呼市人,我自己就表示很不高兴。

    还好,“赛罕路”商标只是我随手编的例子,但实践中政府出于“良好用心”而授意某主体注册商标的事例并不少见。一家XX行业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就委屈地告诉我,他们注册当地山名的100多件商标真的是“政府行为”,可是却被商标局驳回了,问我怎么办。实话说,我不知道怎么办。我认为商标法的适用上并没有对所谓的“政府行为”有例外规定,但人家真的真的真的没有“恶意”呀。

    “恶意”从来都是个角度的问题。我认为,如果大家对商战电影、电视剧看得津津有味,那么知识产权作为商业竞争的武器之一,抢注商标、撤销商标的行动,成本低、效果好,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是个可用的选择。当然格局和德性是另一个问题,而且法律也管不了。

    逐利从来都是企业的目标,但能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支持和保护的利益,必须是通过正当的和适当的途径获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做的是,通过制定规则和执行法规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良性竞争。所以,制止大量囤积商标注册行为是必然的。

    只是说易行难,不得已选择了且走且讨论。新法关于商标恶意注册条款实施有关问题,估计一直会讨论到下一次商标法的修订。很欣慰地听到商标局某处长说,担心打击恶意商标注册时出现“洗脚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的情况,我认为此担心相当地负责任。显然的,一个孩子也不能倒掉,所以,洗脚水倒不干净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此次商标品牌节上,我做的另一个发言探讨的是关于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理解问题。在新问题层出不穷,新办法却屈指可数的当下,企业、商标代理人、律师、学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包括媒体之间,能做的大概只有怀着最大善意来相互理解了吧。(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