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茂公司认为,第一,其为第1507872号“金茂 JIN MAO”商标和第4886500号“金茂”商标(以下统称两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展拓公司为两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人。两涉案商标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多年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一直自行使用并授权他人在相关房地产建设、开发等服务领域中持续使用权利商标,涉及的相关地产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涵盖众多地产项目类别。“金茂”商标续多年被评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于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中心”等名义进行销售,并通过注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以及房天下网、乐居网等第三方网站,单独、突出使用“金茂中心”“金茂”“金茂中心JINMAO CENTER”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上述行为已构成对两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不仅如此,涉案房地产项目属于高端商业房地产项目,正处于火热销售中,且写字楼类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当地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品,考虑到“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在该段期间会一直持续,将导致公众因混淆而购买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写字楼,严重损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业信誉,挤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场份额,对两涉案商标的品牌价值造成损害。此外,变更涉案房地产项目名称并停止以“金茂”“金茂外滩”等字样名称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宣传,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
在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上,法院认为,金茂公司提交了第1507872号“金茂 JIN MAO”商标和第4886500号“金茂”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显示金茂公司拥有注册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经纪等服务上的两涉案商标。金茂公司授权展拓公司排他性使用两涉案商标,并有权与金茂公司共同采取维权措施。因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涉案行为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