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的司法认定

〖2018/10/11 16:38:3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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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案情简介】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迅销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指南针公司)、广州市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唯公司)“UL”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被诉裁定。

    “UL”商标由中唯公司代理指南针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迅销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迅销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该案中,第三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2000余件注册商标,此外,还通过商标转让、恶意诉讼等手段实现商标牟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不正当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构成我国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该案是适用我国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遏制恶意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涉及商标权人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标识的行为,此类问题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屡见不鲜,因此,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引导相关公众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树立诚实信用理念、维护正当的商标注册及使用秩序具有重大意义。此外,该案在判决书中首次公开了诉争商标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对于规范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杨洁 田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