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商标案”启示—到底是谁在无效你的商标?

〖2018/10/11 8:41:0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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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顶知网知识产权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提到少林寺,大家难道不该想起武当山吗?毕竟南少林北武当,一僧一道,代表了我国武侠小说界凡世俗尘内武功最高境界。可是谁曾想到少林寺也能跟商标扯上关系呢?

    广东天马果公司于1998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了“少林”商标,并于200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蜜饯、果皮、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2016年3月14日,少林寺(你没有看错就是你认为那个少林寺)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天马果公司作为普通经济实体,将“少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易使公众认为其与宗教场所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有害于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商评委对此表示了认同,对诉争商标作出无效裁定。天马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其已使用诉争商标近20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将“少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再次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本案近日终于落下帷幕,北京高院宣布维持原判。

    之所以诉争商标被宣布无效,真的只是因为少林寺名气大所以比较厉害吗?当然不是这样的,无论是商评委还是法院,判决都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无效宣告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少林寺作为我国著名佛教寺院,且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少林”作为“少林寺”的简称已是我国公众的通常认知,若允许天马果公司申请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损害宗教感情,可能对我国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这个案子除了重申商标审查中“不良影响”条款对“宗教意义”标记的规定以外,还给广大商标权利人提了个醒——小心商标被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什么人可以对他人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其中,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商标禁注条款,因此只要是违反了禁注条款的商标,是可以由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的。

    而第四十五条涉及的商标法法条涵盖的则是其它诸如(未注册、国外)驰名商标、代理商标、地理标记、近似在先商标等情况。这类情况则需要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在先权利人比较好理解,他们是手握其它在先权利的,如著作权、外观专利权、其它商品化权等。而比较复杂的情况,也就是本案中少林寺面对的情况了——即是所谓的“利害关系人”。

    什么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程序及实体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却又都没有对其明确的定义。

    而根据我国现行商标审理标准,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条款项下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为较为简单的,一般仅包括了相关权利的继受人和被许可人。

    因此可以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利害关系人的定义是处于争议当中的。

    就字面意义而言,可以理解为因为诉争商标造成自身利益损伤的关系人。而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又是程序上的异议人,是启动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主体。

    另一方面,由于在先权利人也存在利益被损害因而发起诉讼的情况,因此也可以视其为利害关系人,但既然法条单独拉出来表述,说明利害关系人不止在先权利人一种,同时也说明了司法实践中对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定义的掌控、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和认定的把握,容易造成分歧,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

    也正因此,这也引来了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

    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

    首先,从字面意义来看,“利”指利益,“害”则指损失,“利害关系人”意味着系争商标的注册会使请求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故对于“利害关系人”界定的核心在于利益的界定。因此第一要界定的是与谁存在利害关系。

    其次,需要判断的是利益的直接相关性。只有当程序启动者与案件应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自己的或者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一般来说才认定其满足利害关系人的构成条件。

    以独占许可为例,说独占被许可人虽然不是权利主体,但享受独占许可使用权,因此权利被侵犯时必然涉及被许可人直接利益,所以此时独占被许可人对制止侵权行为享有诉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要在法律意义上形成利害关系。

    厉害关系除了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外,还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因此厉害关系人必须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致使其在先权利的法律地位受到不利影响时,才具有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提出无效申请的资格。

    总而言之,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是商标局提供给广大商标权人的一个保护商标的手段。而在实际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业将商标无效宣告作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战略目的。

    虽如此,也要先衡量一下自己有没有胜算,是否具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资格,或者说只能以哪种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且能够有胜算把握,因此也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判断和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