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要火”遇凉凉!商标被驳为哪般?
〖2018/10/8 8:57:1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中秋节前后,娱乐圈的“瓜”一个接一个,甚至让“吃瓜群众”都觉得有点“撑”。被卷进“舆论漩涡”的当事人无论是当红大咖还是无名小生,都又大“火”了一把,尽管他们未必愿意以这种方式“火起来”。
    有人不想火,有人却费尽心思要火。这不,商标界就有一个想火的“商标”:申请人深圳前海第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感觉要火”商标,本想讨个好彩头,让自己的“商标”以后能够红红火火,却未料“出师未捷身先死”,“感觉要火”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不死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复审,结果仍然被驳回。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这个一心要火,结果却“凉凉”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深圳前海第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9510号“感觉要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在本案例中,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感觉要火”组成,其属于一般日常用语,并不具备其所说的“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特征,若将其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因此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申请人想在商标名称上讨个好彩头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前提是要符合《商标法》中对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费钱费时还没注册下来,倒不如沉下心来好好设计一个既有创意又有“彩头”的商标!商标要想不凉凉,就要动脑多想想!(xiao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