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凯杰S商标案胜诉 获赔300万元

〖2018/4/11 9:55:5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斯凯杰美国公司(以下简称斯凯杰公司)诉斯哌纹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哌纹奇)和泉州博海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海鞋业)侵犯其S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判决,斯凯杰公司胜诉并获赔300万元。对此,本案的二审代理律所——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认为:这一结果对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规范发展,从而营造公平、合法、良性竞争的营商环境。

    遭商标侵权愤而起诉
  
    斯凯杰公司旗下的SKECHERS(斯凯奇)与S系列鞋类品牌于1992年在美国创立。经过多年的商誉积累,SKECHERS(斯凯奇)与S系列品牌足迹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2007年,斯凯杰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开展商业活动,在中国有上千家门店。斯凯杰公司进行长期广告宣传,并赞助各类重大体育、户外运动活动,其S与SKECHERS(斯凯奇)系列鞋类品牌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上世纪90年代初,斯凯杰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S系列商标。2015年年底,该公司在华北、东北、华中等地商场陆续发现十几家斯哌纹奇门店。店内销售的鞋类商品由斯哌纹奇生产,其店铺商品、官方网站等使用了与斯凯杰公司S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某些鞋款也与斯凯杰公司商品的特有设计类似,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同时,斯凯杰公司发现斯哌纹奇在其官方网站等宣传资料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判决书显示,斯哌纹奇设计了组合商标,由博海鞋业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成功后授权斯哌纹奇使用。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斯哌纹奇改变其注册商标中右上角三个小点和背景盾牌,以达到只突出S字母的目的,与斯凯杰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从而更有利于混淆消费者的视线。
  
    斯凯杰公司认为,斯哌纹奇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等合法权利,严重损害SKECHERS(斯凯奇)与S系列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害。
  
    2016年,斯凯杰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斯凯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斯凯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斯凯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斯哌纹奇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斯凯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一波三折终胜诉
  
    在一审中,斯凯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几项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承担斯凯杰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斯凯杰公司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被告生产、销售带有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存在仿冒斯凯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有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使用的标识为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被告使用该标识时,未进行任何改动或变动使之不同于申请注册时的商标。因此,被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属于正当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不存在违规之处,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斯凯杰公司可以通过行政上的商标争议程序获得相应的救济。
  
    若认定被告存在“仿冒斯凯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前提须证明原告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证明其商品于2015年之前(即被告开始生产经营的时间点)在中国区域属于知名商品。一审法院亦不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斯凯杰公司委托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在分析一审败诉的原因及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准备新证据,进行了大量的公证,以求在二审中获得所期望的结果。
  
    在二审中,斯凯杰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与一审一致。为支持自身主张,在准备诉讼的同时,斯凯杰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认定被上诉人商标无效的申请,以寻求行政手段上的救济。2017年6月21日,被上诉人的商标被商评委裁定无效。
  
    在二审中,斯凯杰公司与铸成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大量经过公证的新证据,并且因这些新证据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最终,二审法院认可斯凯杰公司提出的意见。
  
    法院认为,斯哌纹奇侵犯了斯凯杰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原因如下:
  
    斯凯杰公司的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斯哌纹奇恶意使用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斯哌纹奇在实际使用商标过程中,通过颜色的选择,故意将商标的盾形背景及右上角三个小点的颜色与鞋面或店面装潢背景颜色混同,或故意淡化盾形背景及右上角三个点,从而突出“S”字母;所使用的S标识与斯凯杰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与斯凯杰公司的注册商标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斯哌纹奇侵害了斯凯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如下:
  
    斯凯杰公司被侵权的商品“D’LITES”鞋款通过宣传、推广和销售,在我国相关的消费群体中已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斯凯杰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该鞋款系斯凯杰公司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特有装潢。斯哌纹奇生产的涉案鞋款与斯凯杰公司知名商品“D’LITES”鞋款相比较,二者在款式造型、图案色彩及分布上基本一致,相关消费者不易区分,易造成混淆。因此,斯哌纹奇生产的“熊猫鞋”侵害了斯凯杰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违反了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斯哌纹奇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二审法院也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以上的理由,二审判决支持斯凯杰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斯哌纹奇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斯凯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从一审到二审,斯凯杰公司经历了长达两年的维权之路,这一过程艰难曲折,但意义重大。斯凯杰公司及铸成律师事务所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不再只局限于照搬照抄权利人商标一种表现形式,一些侵权人打着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幌子,通过不规范使用商标的方式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放任这种侵权形态在市场上存在,不仅会严重影响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打击诚实守信经营者创立品牌和积累商誉的信心,而且会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与我国法律一直倡导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准则相背离,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面对新的侵权形态,斯凯杰公司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侵权行为予以坚决的制止和打击,尽全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涛)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