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罐曲奇一审获判赔200余万元

〖2018/1/31 16:23:2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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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曲奇饼干发源于欧洲,丹麦的曲奇饼干更是闻名遐迩。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丹麦蓝罐曲奇起诉皇冠曲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公司(下称尤益嘉公司)一审被判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宣传2014年9月4日前生产的皇冠曲奇产品生产地为丹麦,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广告宣传语,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

  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生产的蓝罐曲奇产品始于1933年。2009年,蓝罐曲奇获得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获准在产品上使用丹麦皇室御用标志。

  尤益嘉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4日。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尤益嘉公司经案外人英国爱利特公司、丹麦丹尼诗公司、印尼迈大公司的授权许可,取得皇冠曲奇产品在中国进口经销及使用全部知识产权的权利并负责在中国的产品宣传。

  丹麦奇新蓝罐公司认为,尤益嘉公司进口经销的皇冠曲奇产品正面图案使用了与蓝罐曲奇产品正面包装、装潢近似的图案,且就皇冠曲奇的产地、质量、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下称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作为皇冠曲奇产品的销售者,在经营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良影响扩大。据此,丹麦奇新蓝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尤益嘉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尤益嘉公司辩称,丹麦奇新蓝罐公司所诉的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尤益嘉公司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被告主体不适合。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审慎的义务,且已停止销售皇冠曲奇产品。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尤益嘉公司、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法院查明,1994年6月29日和2006年4月28日,丹麦奇新蓝罐公司分别获得第822939号和第53223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两件商标使用在蓝罐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中。

  法院认为,蓝罐曲奇及皇冠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图案均已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而被告尤益嘉公司通过授权许可合法获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在经销宣传过程中未出现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中国商标法等已被单独立法予以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法院查明,皇冠曲奇产品的包装、装潢均由印尼PT.PEMINDO公司印制,由印尼迈大公司负责生产曲奇产品,经检验检疫后由被告尤益嘉公司“原装进口”至中国销售;在皇冠曲奇产品包装、装潢正面及侧面图案中所使用的“DANISH SPECIALITY FOODS APS”“COPENHAGEN DENMARK”“丹麦曲奇”“由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和包装”等文字内容,均系经英国爱利特公司、丹麦丹尼诗公司、印尼迈大公司授权许可被告尤益嘉公司在中国的销售宣传中使用,上述文字内容属于已注册商标的一部分。综上,法院认为丹麦奇新蓝罐公司主张被告尤益嘉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对于尤益嘉公司是否通过该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电商、报纸、电视等渠道发布的涉案广告对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质量、制作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问题,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或“原产国或地区”均为印度尼西亚,尤益嘉公司在报纸及电商网页的广告中对皇冠曲奇产品产地为丹麦的宣传存在虚假成分;尤益嘉公司在电商及电视台的广告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并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等宣传语,对皇冠曲奇产品质量的宣传存在虚假成分,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尤益嘉公司是否对皇冠曲奇产品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尚无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法院认为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仅实施销售行为,且能够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并未侵犯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合法权益,故法院认为该公司并未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尤益嘉公司已针对该判决提起上诉。(闫翼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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