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都有哪些基本特点?宋小明庭长如是说——

〖2017/4/24 14:50:3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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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白皮书)(中英文)、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出席此次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宋晓明庭长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另外就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向大家进行了介绍。

    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的有关情况

    据宋晓明庭长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起步于改革开放,1985年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宗专利纠纷案件,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到今天经过了30年的发展,在这30余年时间里,我们不断追赶西方发达国家近300年走过的路,我们走出了一条融合与创新、自主发展与自我完善的“中国道路”。1985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92851件,审结766101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从2002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4401件,审结39113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1998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77116件,审结76174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华老字号、中医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中文字库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令古老的中华文明生机盎然。

    此外,宋晓明庭长还介绍了关于纲要的制定背景及纲要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2016年中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情况

    据宋晓明庭长介绍,关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将在4月25日向社会发布摘要。结合《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白皮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宋晓明庭长简要介绍了201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案件总体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增长非常明显。2016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152072件,比2015年上升16.80%。其中,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增幅明显,达到24.82%。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案件为86989件,同比上升30.44%。从案件分布来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收案数量持续在高位运行,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占全国总数的70.37%。在中西部地区,如重庆把创新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以重大项目为载体,推动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全市三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同比上升57.85%。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贵州省随着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的推进,案件数量增长亦非常迅猛,与去年同比上升了58.20%。

   (二)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增大。涉及尖端、前沿技术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纠纷不断增多,审理难度加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反映了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新动向,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由于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巨额利益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等问题,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生物序列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国际著名制药企业所有的涉及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化学医药领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乔丹”系列商标行政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浙江省高级人民院审结的“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这些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诚信诉讼和经营环境不断改善。通过案件的审理,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保护诚信经营。对提供伪证、虚假陈述、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滥用管辖权异议、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制裁,或者在实体裁判上不支持其主张,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和诚信经营理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科尼乐机械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TKD”商标行政案中,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上述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人民法院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导向,通过积极合理适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科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等,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在立法框架内,用足用好司法措施,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契合,同时充分考虑维权成本,判决侵权人支付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对于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起到足以制止和惩戒侵权行为的作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紫玉”商标侵权上诉案和书生公司系列侵犯著作权上诉案中,对于判赔数额过低、保护力度不足的原审判决,坚决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在十大案件的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一、二审法院全额支持了松下株式会社主张的300万元赔偿请求。上述裁判切实回应了社会关切,凸显司法保护对于充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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