倩女幽魂ONLINE及图商标终审被判不予注册

〖2017/2/8 11:05:51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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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16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1类有关服务上的第12962288号倩女幽魂ONLINE及图商标缺乏显著性,不予注册。
  
    时间回到2013年。当年7月23日,网易公司申请注册第12962288号倩女幽魂ONLIN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
  
    2014年11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网易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被商评委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
  
    随后,网易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诉讼中,网易公司提交了“倩女幽魂”游戏客服网页截图、“倩女幽魂”检索报告、游戏推广平台网页等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商评委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11号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702号判决书,以证明在先判决认定在先的倩女幽魂online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倩女幽魂ONLINE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汉字“倩女幽魂”。根据在案证据,《倩女幽魂》最初为电影、电视剧名称,后网易公司推出了名为“倩女幽魂”的系列网络游戏,并经长期宣传,使该系列游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时,相关公众容易认为“倩女幽魂”为在线游戏或服务的名称或内容,而不是将其作为服务提供者加以识别。网易公司提交的“倩女幽魂online”网络游戏类商品宣传、报道等证据仅能证明上述商标在在线网络游戏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其在指定使用的第41类服务上的知名度以及在第41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认知情况。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网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易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评委及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网易公司关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因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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