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宝公司被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2016/9/18 14:06:2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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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建设路桥公司)诉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宝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令山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建设路桥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但驳回了建设路桥公司要求山宝公司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山宝公司原是建设路桥公司的经销商,双方于2015年初终止合作关系。但是建设路桥公司发现在终止合作关系之后,山宝公司在其生产商品、宣传手册、网站和展会上仍突出使用“山宝”“江苏山宝”等标识,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侵犯了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山宝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中有“山宝”“shanbao”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建设路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山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停止使用“山宝”“SHANBAO”或其他与之近似的词语作为字号。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山宝公司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同时,驳回了建设路桥公司要求山宝公司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建设路桥公司和山宝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山宝公司侵犯了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山宝公司于2004年使用“山宝”作为其企业字号后,仍是建设路桥公司的产品经销商,当时建设路桥公司的涉案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应当预见到山宝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可能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但建设路桥公司在十余年的时间里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综上,法院认定山宝公司注册、使用含有“山宝”字号的企业名称以及使用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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