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街都是“老麻”?“老麻”抄手:打假!

〖2016/5/28 9:58:31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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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成都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晨风
 

    成都的应某未经授权使用“老麻”店招,被判侵权赔7000元。成都商报记者调查统计发现,像应某这样被判侵权赔偿的商户近20家;不仅成都,近日在四川广安也出现使用“老麻”抄手店招被判侵权的案例。

  审理广安“老麻”侵权案的广安中院成代军法官表示,“老麻”抄手是有商标权人的,必须经过许可才能使用,同时该法官提醒广大商户,店招也不能随便起名,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被诉后马上撤“老麻”

  店主被判赔7000元

  2010年起,成都的应某在金牛区金房苑横街开了一家“老麻”抄手餐馆,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虽然没有得到授权,但应某的小吃店还是开了4年多,直到蒋女士委托的代理人找到该餐馆,应某才知道麻烦来了。

  2014年10月15日,蒋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来到了应某的餐馆搜集证据,拍摄了一张照片做公证,照片上显示,应某餐馆的店招上使用了黑体加粗的“老麻抄手”字样。

  在蒋女士起诉后,应某明知理亏,很快就更换了店招,不再使用“老麻抄手”字样。哪知,他使用“老麻”的事实已经被公证书确定,还是被推上了被告席。

  在法庭上,应某说,他是接手别人的店铺,主要是以销售饭盒为主,有时一天都没有卖抄手。“虽然招牌上有‘老麻’字样,但看到成都范围内有很多经营者销售“老麻抄手”,所以没有在意,也不懂是否为商标侵权。”

  成都中院认为,应某未经许可,侵范了蒋女士的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应某赔偿7000元。

  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成都街头存在多家“老麻”抄手小吃店,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显示,像应某这样被判侵权赔偿的商户近20家。

  起诉假“老麻” 抄手

  法院支持

  广安中院近日也公布了一起侵犯“老麻”商标权的典型案例。

  广安中院民三庭庭长成代军介绍,2006年,王某在广安开了一小吃店,经营抄手,取名为“老麻抄手”,将其作为店面招牌,悬挂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外醒目位置,招牌的右下角有小号字体的“广安某分店”字样,因其风味独特,获得消费者认可。然而,假的终究成不了真的。蒋女士在打假时,发现王某未经自己授权,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为小吃店取名为“老麻抄手”,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

  广安中院审理认为,王某未经许可,侵犯了蒋女士在四川省范围内“老麻”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酌情赔偿蒋损失35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麻”二字的店面招牌。

  “老麻”是注册商标

  正如成都一案中,应某看到成都有很多店铺叫“老麻抄手”,自己没在意,他更不知道已经侵权了。

  其实并不是这样。据介绍,“老麻”商标早在2003年就被省外的关女士注册了,有效期至2023年。

  据广安中院审理查明,蒋女士经“老麻”文字商标注册人关女士授权,获得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对“老麻”文字商标的独占实施许可,并有权就侵犯“老麻”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了解,蒋女士先期已在重庆采取了多次打假措施。2013年,重庆五中院还曾向重庆市餐饮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重庆餐饮商家规范招牌行为,不要随意打出“老麻”字样,以免引起法律纠纷。而此后,类似商标纠纷还在重庆当地发生过多起。

  法官:店招也不能随便取

  广安中院民三庭庭长成代军介绍说,王某开“老麻抄手”小吃店一案是比较典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店招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案件。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使用“老麻抄手”做店面招牌,是否构成对“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需要指出的是,“老麻”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饭店、餐馆等。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将含有注册商标“老麻”二字的“老麻抄手”在店招上突出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在未经“老麻”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服务(抄手)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侵犯了蒋女士在四川省范围内“老麻”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成代军庭长提醒广大商户,不要随意取店名,取名之前最好找工商部门核实商标注册情况,规范、合法使用店面招牌,避免让公众对产品或服务造成误解,卷入侵权纠纷。(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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