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需跨入“主动时代”

〖2016/1/18 9:06:48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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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网  信息整理编辑:惜墨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互联网平台上的商标侵权纠纷逐渐开始占据较大比例。商标侵权的手法不断翻新,令人防不胜防。如何保护互联网平台上的商标权,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根据腾讯公司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平台收到针对公众帐号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占比60%,其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所占比例最高。

    对此,有知识产权专家表示,面对商标侵权行为呈现出的高发之势,互联网平台方面应不断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并与权利人等多方共同努力,推动互联网平台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由“被动时代”跨入“主动时代”,以涤清互联网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及品牌营销打造利好环境。

    侵权行为高发

    据了解,作为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之一,微信平台上目前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帐号信息(如头像、昵称等)及发布的文章内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推广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信息等)。数据显示:目前微信平台上投诉公众帐号与个人帐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0%以上的理由是被投诉人涉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20%以上的理由为被投诉人涉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与投诉人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作为用户分辨公众帐号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微信帐号的头像、昵称等信息若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则很容易造成微信用户产生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15年,微信平台曾接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阳公司)投诉,称多个公众帐号的帐号昵称、功能介绍等信息,涉嫌侵犯其拥有的“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

    微信在审核九阳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后认为,微信公众帐号头像、昵称或功能介绍是一般公众辨识和区分公众帐号服务提供者的标识,被投诉帐号提供服务、商品与九阳公司主营的商品与提供的服务相同,擅自在头像、昵称中使用九阳公司持有的“Joyoung九阳”商标,并在功能介绍中描述其为九阳公司的官方微信,同时在公众帐号内宣传相同或类似商品时使用九阳公司持有的“Joyoung九阳”商标,容易导致一般微信用户产生混淆,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微信要求被投诉帐号清除相应侵权内容,并对商标侵权行为较为严重的帐号进行封停。

    据悉,微信在收到投诉方提交的商标侵权投诉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诉进行审核、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维护了注册商标为权利人带来的品牌效益及其所承载的企业形象,有效打击了微信平台上的权利“蛀虫”,为商标权利人营造了健康、有序的品牌营销环境。
有赖多方合作

    随着互联网及移动客户端的发展,微信平台上的注册用户数量及用户活跃度快速增长。如何保护微信平台上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建立有效、快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措施,让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已成为微信实现快速、平稳发展所面临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为了有效应对平台上商标侵权行为频发的现象,目前微信推出了“全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及“公众平台认证帐号名称命名规则”等保护措施,为商标权利人开辟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绿色通道”。

    自2015年7月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售假帐号的清理效果亦比较显著,迄今推送至品牌方涉嫌售假举报1.7万余例,经品牌方专业鉴定后处理7400余例,封禁了7000余个售假微信帐号。而随着维权效果的日益明显以及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品牌申请加入到微信品牌维权平台中,截至2015年11月,已有39名商标权利人加入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共涉及100余件商标。

    有知识产权业人士表示,商标作为企业的一张名片,承载着消费者的信任与市场商誉等品牌的无形价值。为了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互联网平台应不断对自身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机制和流程进行完善,充分发挥互联网公司的技术优势以及平台效应,构建与完善自身将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事先防范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体系。同时,还需要互联网平台、商标权利人、用户等多方共同努力,推动互联网平台上的商标权保护跨入“主动时代”,营造尊重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良好生态环境。(作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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