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处罚有新的裁量基准 不足5万最高罚25万

〖2016/1/14 8:42:02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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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东方网  信息整理编辑:惜墨
 

    东方网1月14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2015年,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模仿意大利费列罗商标,被上海工商重罚193万元,创上海对商标侵权案行政处罚新高。记者昨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今年,对于商标侵权处罚有了最新的裁量基准,一般而言,侵权罚款金额在25万以下。但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从重处罚。新规将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据市工商局披露,根据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注意到,查获侵权商品500件以上的;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被侵犯的商标为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的;侵犯3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为假冒伪劣、粗制滥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因商标侵权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5年又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行为,私自隐匿、转移、销毁相关侵权证据的等侵权行为,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不满5倍的罚款。

  而侵犯中国驰名商标,或商标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被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如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作者 陆燕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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