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鉴定角度谈非诚勿扰案件

〖2016/1/14 8:19: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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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信息整理编辑:惜墨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非诚勿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争议,专家、学者之间也有不同意见。笔者现就该案的判决,从司法鉴定的角度谈谈自己的观点。当然,事先需明确的是,司法鉴定只是对事实进行认定,对于是否混淆应是法律适用问题。

    该案最大的争议点应该是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金阿欢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介服务等。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作为一个婚恋类电视节目,和婚恋交友服务是否应认定为相同或类似类别?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为此,我们从鉴定的角度,分别进行比较,并得出以下结论:

  1.服务目的不同

  金阿欢注册非诚勿扰商标的目的是提供交友服务、婚介服务等,为有交友、婚恋需求的人士提供交友、婚恋的平台;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是以婚恋为主题的电视娱乐节目,主要目的是娱乐,同时为节目参与人士提供交友、婚恋的平台。

  2.服务内容相似

  金阿欢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服务内容是交友服务、婚介服务;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是电视娱乐节目,主体内容是婚恋服务。

  3.服务方式不同

  金阿欢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服务方式是向有交友、婚恋需求的人士提供交友、婚恋信息,以及延伸服务;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是以电视转播(直播)的方式为广大电视观众提供娱乐节目,同时为参与节目的人士提供交友、婚恋服务。

  4.服务对象范围不同

  金阿欢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服务对象是有交友、婚恋需求的人士;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服务对象是广大的电视观众,包括参与节目的具有交友、婚恋需求的人士。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金阿欢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来看,只有服务内容相似,其余均不同。因此,鉴定结果为,两者服务类别不同。(西南政法大学 曾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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