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糖果甜了谁的心

〖2015/12/28 16:42:27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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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网  信息整理编辑:惜墨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便风靡大江南北、并成为东北地区春节必备糖果和著名特产的“不老林”,近年来与一个名为“新老林”的糖果品牌在知识产权的维权路上不断交手。继“不老林”品牌拥有者沈阳不老林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不老林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新老林”品牌拥有者辽宁新老林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新老林公司)诉至法院,并最终获赔20万元后,又针对“新老林”申请注册的系列近似商标一一提出撤销申请,并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支持。

    奋起维权

    据了解,“不老林”品牌由“北方制糖大师”林瑞丰于65岁时创立,由于林瑞丰大师一直葆有不老之心,遂以其别号“不老林”作为其独创口味糖果的品牌。而“不老林”糖果凭借口感香醇细滑、回味甘美馨甜的特点,迅速受到市场的青睐。

    而林九三作为林瑞丰的长子,由于与林瑞丰经营理念不同,于2002年成立新老林公司,随后该公司以“新老林”作为品牌,开展糖果的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

    据不老林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新老林”糖果的商标及包装装潢与“不老林”糖果近似,消费者在购买中易产生混淆,而“新老林”糖果的质量以及口感与“不老林”糖果差距较大,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不老林公司接到过很多投诉电话,反映买到假货,其中很多消费者表示由于很难区分两种糖果,最后可能两种都不会买了,此举对不老林公司产品的信誉及销售都产生不利影响。

    随后,不老林公司于2012年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新老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新老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据了解,不老林公司名下拥有第540154号“不老林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日为1990年2月,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商品上。

    而新老林公司则称,其使用的商标为“林氏新老林”,与涉案商标“不老林及图”并不相同,其“林氏新老林”商标已经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注册商标证,其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且其使用的产品名称、外包装装潢与不老林公司所使用的产品名称、外包装装潢明显不同,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新老林公司产品的包装纸和包装袋的构图要素、色彩等整体设计,与不老林公司对应种类的糖果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在消费群体相同的情况下,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进而误认购买。新老林公司在包装袋的相同位置突出使用与“不老林”商标相近似的“新老林”文字,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对不老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新老林公司被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不老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余万元。

纠纷不断

    据悉,除上述已有结果的侵权诉讼外,“不老林”与“新老林”双方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也是不断“过招”。

    据不老林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其接到消费者投诉购买到涉嫌假冒“不老林”糖果后,通过查询发现新老林公司申请注册了数件与“不老林”近似的商标,随后针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予以维权。

    2013年4月,不老林公司针对新老林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366605号“林氏新老林”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其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不老林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诉争商标即第9366605号“林氏新老林”商标由新老林公司于2011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糖果、玉米花等商品上。

    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在糖、糖果、巧克力、黑麻片4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后,新老林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老林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而涉案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虽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但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林氏”与“新老林”构成,引证商标由人物头像与“不老林”文字组合而成,将诉争商标中的“新老林”与涉案商标中的“不老林”文字相比较,二者文字构成仅首字之差,故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共同使用于糖果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二者商品来源相同或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新老林公司的诉讼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商评委的被诉裁定被予以维持。

    据新老林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目前糖果市场低迷,其已对公司产品结构进行调整,未来将主营燕麦早餐食品,并启用新的标识。(作者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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