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争食“亚沟”粘豆包

〖2015/12/16 13:24: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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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信息整理编辑:惜墨
 
    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亚沟镇,因盛产皮厚适中、香黏可口的粘豆包,被誉为“中国粘豆包第一镇”。然而这一极具东北地方特色的食品却因“亚沟”商标权属纠纷,导致哈尔滨西格玛食品有限公司(西格玛食品公司)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下称亚沟镇农业服务中心)对簿公堂。

    因认为西格玛食品公司拥有的注册在粘豆包商品上的诉争商标“亚沟”连续3年停止使用,亚沟镇农业服务中心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后,西格玛食品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据悉,西格玛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商标转让起纠纷

    据了解,亚沟黏豆包为满族先人女真人的传统食品,1985年冬,亚沟镇一村民将自家制作的粘豆包在哈尔滨市销售,得到广大食客的青睐,并在当时赚取一笔可观的收入。随后,当地销售黏豆包的队伍与销量迅速增长。1998年,亚沟镇被农业部评为“中国黏豆包第一镇”。

    时隔一年,阿城市亚沟镇豆包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提出第1441590号“亚沟”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0年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包商品上。2008年6月,诉争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阿城市亚沟镇绿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3月该商标转让至哈尔滨亚沟西格玛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亚沟西格玛公司);2014年2月,诉争商标转让至西格玛食品公司。

    也正是诉争商标的最近一次转让,点燃了亚沟镇农业服务中心与西格玛食品公司之间商标纠纷的导火索。

    据了解,哈尔滨西格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西格玛实业公司)系亚沟西格玛公司的股东,而西格玛食品公司系西格玛实业公司子公司。

   �年,为了扩大亚沟粘豆包的销量,亚沟镇人民政府与西格玛实业公司签订协议成立了亚沟西格玛公司,欲将亚沟粘豆包产业做大做强。

    据西格玛食品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亚沟当地镇人民政府迟迟没有提供亚沟西格玛公司场地问题,导致该公司不能正常生产营业。于是,亚沟西格玛公司与西格玛食品公司签订“亚沟”粘豆包委托加工协议,委托西格玛食品公司生产粘豆包产品,并有权在粘豆包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而后又将诉争商标转让至西格玛食品公司,并由西格玛食品公司负责亚沟粘豆包的生产、销售。

    但亚沟镇农业服务中心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该中心有关负责人称,亚沟西格玛公司将诉争商标转让至西格玛食品公司并未经其同意,西格玛食品公司该行为系欲独占使用“亚沟”商标。

    由此,亚沟镇农业服务中心针对诉争商标以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014年3月,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西格玛食品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未获支持。

    “亚沟”一审被撤销

    商评委认为,西格玛实业公司作为亚沟西格玛公司的股东,不能因其股东身份而自动取得后者的商标使用权,而西格玛食品公司只是西格玛实业公司的子公司,更不能自动取得“亚沟”商标的使用权。另外,亚沟作为一个镇的名称,因生产粘豆包而盛名,当地粘豆包的生产商经常在产品包装上表识“亚沟”字样,来标明粘豆包的产地。因此,西格玛食品公司提交的销售清单中虽然有“亚沟豆包”,但并不能确定“亚沟”是作为商标使用。据此,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随后,西格玛食品公司于今年4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格玛食品公司诉称,其在复审时已提供了诉争商标“亚沟”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为公证材料,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另外,西格玛食品公司还提出,亚沟镇农业服务中心在提出撤销申请及复审阶段、庭审阶段均不具有主体资格,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经过期,至开庭时,其代理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其出庭身份不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西格玛实业公司在指定期间销售了“亚沟”粘豆包商品,但由于依据亚沟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亚沟镇以生产粘豆包著称,被誉为“中国粘豆包第一镇”,当地有众多企业生产、销售标注“亚沟”“亚沟镇”的粘豆包,故西格玛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商品即为亚沟西格玛公司生产的“亚沟”牌粘豆包。而且西格玛食品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亚沟镇农业服务中心是否具有撤销诉争商标及参加诉讼的主题资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亚沟镇农业服务中心在该案诉讼中提交了目前均在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其证号均从未变化,故可以认定其主体并未发生变更,虽其印签时间确存在瑕疵,但鉴于目前其证书均为有效证书,故亚沟镇农业服务中心具有相应主体资格。

    据悉,西格玛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该案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作者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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