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堂始创于1888”一审可注册

〖2015/12/14 8:19:1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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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始创于1888年的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贵州同济堂公司),欲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图”商标,因遭遇在先“同濟及图”及“同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决定予以驳回。贵州同济堂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11324244号“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图”商标,由贵州同济堂公司于2012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分别为在先核准注册在人用药商品上的第3178271号“同濟及图”商标,及核准注册在消毒剂、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的第3574839号“同济”商标。

  贵州同济堂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音、形、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贵州同济堂公司于1996年、2003年、2004年在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同濟堂”商标,且均已被核准注册。诉争商标是上述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上述商标和诉争商标经过贵州同济堂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贵州同济堂公司之间形成了市场唯一对应性,不易也不会与两引证商标相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同济堂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申请注册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同濟堂”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可以延续至诉争商标,贵州同济堂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合理性。此外,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标识尚可区分,相较于两引证商标,诉争商标与贵州同济堂公司已被核准注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同濟堂”商标更为接近,相关公众在看到诉争商标时易将其与贵州同济堂公司已被核准注册的“同濟堂”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二者的商品均来自贵州同济堂公司。故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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