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菲莱”商标权属有待厘清

〖2015/12/9 8:22:0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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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惜墨
 

    浙江省自然人徐某在服装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件“杉杉菲莱”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引发服装品牌“杉杉”与“菲莱”所有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杉杉公司)的不满,系争商标相继被提出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申请。该案涉及文字商标相同与近似的判断标准、混淆误认的判定、“恶意抢注”的认定、诚信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纠纷中的运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等目前商标注册与保护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引发了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

    日前,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商业秘密网共同举办的“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宣告案论证会在上海市举办。在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后,与会专家认为:系争商标“杉杉菲莱”系对引证商标“杉杉”“菲莱”等系列商标的抄袭、摹仿、复制,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还损害了杉杉公司的在先权利,其注册不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同时,与会专家提出,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我国由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转变,必须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彬彬菲莱”起纷争

    据杉杉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于1997年7月及2008年5月,先后在服装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064765号“杉杉”商标与第3413242号“菲莱”商标。1999年,“杉杉”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1年7月,自然人徐某提出系争商标即第9722723号“杉杉菲莱”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类商品上。2012年5月,系争商标通过初审公告。

    2012年8月,杉杉公司引证其在先商标“杉杉”与“菲莱”等,针对系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理,商标局于2013年8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杉杉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于2013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今年4月,商评委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杉杉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商评委作出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后,系争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浙江省自然人钱某。

    杉杉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国内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一样,“杉杉”成为一些试图“搭便车”者的目标,徐某申请注册的系争商标“杉杉菲莱”就是其中一件。系争商标获准注册后,徐某便将其转让给从事服装生产销售的钱某。为了维护“杉杉”及“菲莱”商标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投资者及杉杉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自2012年8月至今,杉杉公司持续向商标局、商评委提出异议、异议复审及无效宣告申请。

    同时,杉杉公司有关负责人还表示,系争商标“杉杉菲莱”的权利人、实际控制系争商标的相关企业及“杉杉菲莱”相关产品,与杉杉公司在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杉杉公司将会继续依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享有或可能享有的任何实体于程序上的权利,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直至消除系争商标“杉杉菲莱”对杉杉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如何维权引热议

    “目前,商标审查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应重点思考有效商标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商标有多少。接下来的商标审查工作,应当进一步考察是否存在大量商标资源浪费,多少注册商标被束之高阁的乱象。”针对该案,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学政指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有效保护,是科技创新企业将更多优质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基本保障,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应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制度,完善商标注册把控标准,在商标注册制度上切断“傍名牌”“搭便车”,让商标制度更加健康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冯晓青表示,《2015年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查办商标侵权大要案件,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据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5万件,其中恶意抢注商标案件5000件,服装、鞋、帽等传统行业恶意抢注行为多发。我国目前已成商标大国,但仍不是商标强国,如何提高市场主体运用商标的能力,是理论和实业界均应关注的问题,应加强实证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路径,为我国企业更好地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助力。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认为,商标是商品面对消费者的“面孔”,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判断成本,提高市场经济的诚信度。同时,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的一大亮点就是鼓励使用,在实践中要进一步通过程序设计和具体案件予以落实,切断投机取巧者不正当牟利之路。该案中,驰名商标“杉杉”属于独创性词语,遭遇同名商标撞车的几率较低,且杉杉公司申请注册“菲莱”与“菲莱威尔”在先。因此,消费者极易误认为系争商标“杉杉菲莱”为杉杉公司旗下系列品牌,从而产生误识、误购。同时,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从普通民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来看,申请注册系争商标“杉杉菲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深圳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扬表示,系争商标“杉杉菲莱”由杉杉公司的驰名商标“杉杉”与引证商标“菲莱”商标组合而成。根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系争商标“杉杉菲莱”已经转让,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徐某申请注册系争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杉杉菲莱”的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借助杉杉公司现有的品牌商誉和市场声誉的故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李扬同时指出,商标注册的各个环节都应努力严把关口、优化程序。主管机关应加强沟通、统一标准,将不正当抢注行为扼杀在第一道关口,降低创新企业特别是品牌企业的维权成本。同时,创新企业和品牌企业也应思考如何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实现品牌效应最大化,遇到恶意抢注时,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主动维权而不是被动应对。(作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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