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康”商标注册遭驳

〖2015/12/3 8:17:03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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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惜墨
 

    本报讯 河南新众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新众康公司)欲在医疗用品批发零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众康”商标,因在同类服务上遭遇在先同名商标“众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决定予以驳回。河南新众康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2786114号“众康”商标,由河南新众康公司于2013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

    经审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河南新众康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4年4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理由为:申请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其实际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据了解,3件引证商标均为“众康”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分别为2013年1月至2月,并均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在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后,河南新众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3件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前均为正在审查中的商标,商评委依据上述商标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河南新众康公司作为医药企业,使用“众康”商标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3件引证商标构成对其在先权利的损害,不应被核准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3件引证商标尚未被初步审定公告,但因3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均早于申请商标,均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是否应当获准注册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河南新众康公司认为3件引证商标不应作为该案引证商标的主张。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作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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