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院审理商标侵权案 疑商业欺诈?

〖2015/11/6 8:14:24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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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新浪司法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携手新浪法院频道围绕“司法保障核心价值: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开展司法宣传活动。

  现如今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数不胜数,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可为何却又屡禁不止呢?商家诚信经营的观念何在?本期内容主题为“诚信”。

  “康帅傅”、“农民山泉”、“娃恰恰”、“奥立奥”……这些商标乍一看上去是不是很眼熟?但是定睛一看,原来都是山寨商标。类似的侵权商标很多,当你恍然大悟的时候又常常会哭笑不得。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认真识别,不要一味追求便宜,更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市场经营者则要加强自律,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毕竟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11月4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运用新浪法院频道提供的视频直播技术对该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全程直播。社会公众可通过新浪微博、新浪法院频道在线即时观看。本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原告主要从事榴莲甜品烘焙并对外加盟,经营中一直使用“榴小莲”作为字号及招牌并享有第12394858号“榴小莲”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原告发现被告与原告从事同类经营并在海报、宣传单、报价单、包装、餐巾纸等处突出使用“榴小莲”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享有“榴小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榴小莲”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

  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使用名称在先 被告反称原告侵权

  原告称被告使用其“榴小莲”专有商标进行经营,并且经营产品也是榴莲类食品,属于侵权行为。虽经原告多次制止但被告均未停止侵权。

  被告称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告自2013年10月就开始以“榴小莲”名称进行经营,并于2014年4月成立公司,名称也受到工商部门的核准。原告取得商标专有权是2014年9月,即是在被告取得名称核准后的半年后才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从时间顺序上来推定,被告也并未侵权。由于是被告使用该名称在先,反而是原告侵权。

  停止商标侵权 诚信经营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年来,有些不法商贩为追求利益而傍名牌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也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产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认真识别,不要一味追求便宜,更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市场经营者则要加强自律,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毕竟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真正从源头上杜绝山寨货横行,当务之急是完善监管体系,行政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同时降低消费者和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山寨商家的违法成本,真正让“李鬼”们无处遁形。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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