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燕山石化”孰真孰假?

〖2015/6/12 15:58:1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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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燕山石化)收到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通知书称该公司加油站车用汽油苯含量不合格。对此,北京燕山石化感到非常出乎意料。经过调查,北京燕山石化发现: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整改的并非本单位的加油站,而是另一家“燕山石化”——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山西燕山石化)的加油站。

    因认为山西燕山石化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燕山石化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太原中院一审判决山西燕山石化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燕山石化”字样,并赔偿北京燕山石化经济损失7万元。一审判决后,山西燕山石化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山西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的一审判决。

    两个“燕山石化”真假难辨

    北京燕山石化成立于1970年7月20日,于2000年9月21日申请注册了“yansan”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石油炼制、制造石油化工产品等;一般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销售石油化工产品等。

    山西燕山石化成立于1998年3月19日,于2011年9月14日注册了“燕山石化”文字及图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润滑油、齿轮油等。

    北京燕山石化认为,山西燕山石化攀附和利用了自己“燕山”商标及商号在相关公众间的良好商誉,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国家质检总局检查出产品质量问题,已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原告造成严重声誉影响。同时,山西燕山石化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北京燕山石化的商标权和商号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山西燕山石化认为,其合法拥有“燕山石化”文字及图商标,并且其企业名称经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查核准,已经连续使用该名称17年,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拥有合法性和排他性,其在山西区域市场经营将近20年,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具有市场稳定性,被相关公众知晓,知名度更高。其相关行为不构成对北京燕山石化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太原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涉及被告对原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对其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两个法律问题。考虑到双方的商标注册及运用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企业名称中并未对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但被告对原告的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在长期的使用和宣传过程中,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燕山石化”,获得了大量荣誉称号,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而被告在后擅自使用该企业名称简称,并将其注册为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因此,太原中院判决山西燕山石化停止使用“燕山石化”名称,赔偿北京燕山石化经济损失7万元。

    山西燕山石化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山西高院提起了上诉。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燕山石化”是否成为北京燕山石化的通用简称,山西燕山石化使用“燕山石化”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赔偿问题。山西燕山石化不正当利用北京燕山石化商誉的行为,侵犯了北京燕山石化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山西高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针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柴永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依照公众习惯,人们会抽出原名称当中的显著特征的文字部分作为简称。比如北京大学简称北大,交通大学简称交大。判断把他人公司的简称注册为商标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交叉业务领域,以确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基础;其次,要看侵权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损害后果。从这起案件来看,被告的行为显然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记者赵世猛  实习记者安一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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