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证券”二审获维持
〖2015/4/14 8:26:4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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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颜欢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州证券公司)欲在发行有价证券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广州证券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中“广州”为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广州证券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决定后,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0524502号“广州证券及图”商标,由广州证券公司于2012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的发行有价证券、证券和公债经纪、证券交易行情等服务上。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广州证券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认为,申请商标虽带有“广州”字样,但其与广州证券公司是唯一对应关系。而且在第36类服务上已经有多件带有“广州”或“GUANGZHOU”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
    在商评委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广州证券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申请商标含有“广州”字样,但申请商标亦包含图形部分,且文字部分为“广州证券”,其整体已具有显著特征,不再以地名为其主要含义。在此基础上,不应因其含有“广州”字样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广州证券公司的字号相对应,且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其实际经营业务相一致,其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使用多年,故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诉称,“广州”为我国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该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经审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商评委的主张,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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