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纠纷案尘埃落定

〖2015-1-5 8:16: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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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糕点食品行业中拥有百年历史的南北两家“稻香村”,因“稻香村”商标权归属问题曾多次对簿公堂。日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裁定,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围绕着注册在糕点等商品上的“稻香村”商标展开的权属争夺终于尘埃落定。

  终审有果

  据了解,该案纷争缘起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提出第5485873号“稻香村”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法定期限内,北京稻香村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该商标于1996年1月被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粽子、年糕等商品上,现商标权利人为北京稻香村。

  在北京稻香村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后,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苏州稻香村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稻香村诉称,其于2004年11月14日受让取得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稻香村DXC”(下统称两在先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对“稻香村”拥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两在先注册商标分别于1983年7月5日和1989年6月30日,被核定使用在饼干及糕点、果子面包商品上。两在先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日不仅早于北京稻香村的注册成立时间,而且还早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被异议商标系对两在先注册商标声誉的延续,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能够区分,故应予以核准注册。

  北京稻香村则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此外,引证商标经过其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苏州稻香村享有的两在先注册商标已经在市场上长期共存并为消费者所区分,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加大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该案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相继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后,苏州稻香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判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合理性时,法院综合考虑了两公司的发展历史、两在先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知名度以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和两在先注册商标本身的近似度等相关因素。最终,法院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相关判决并无不妥,故驳回了苏州稻香村的再审申请。

  历史渊源

  据了解,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在糕点食品行业内均有较高知名度,在上述一系列案件中均各自主张自己是“中华老字号”。

  苏州稻香村表示,其始于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最早系一家在苏州观前街生产糕点的食品店。清光绪年间,“稻香村”糕点的生产技术流传到北京、保定等地。1999年和2004年苏州稻香村两次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稻香村”虽起源于苏州,但在北方地区也颇为有名,而在北方地区名气较大的当属北京稻香村。

  北京稻香村表示,其始建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是北京最早生产南味食品的企业之一。目前,其生产糕点、粽子、元宵等节令食品达600多个品种,年销售额近30亿元。

  一南一北两家“稻香村”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离不开一家名为保定稻香村食品厂的企业。

  据了解,保定稻香村食品厂始建于1917年,系最早将“稻花香”商标申请注册在糕点等商品上的企业。

  后几经发展,保定稻香村食品厂由于经营不善陷入困境。而此时,保定稻香村食品厂希望利用商标寻求合作,提出给北京稻香村当“保定分厂”,但最终无果。

  1994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改制后成立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2002年该公司濒临破产。此时,北京新亚食品技术开发公司提出以“商标入股”的形式进行资源整合。2002年10月,两家公司组建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保定稻香村)。

  而此时,北京稻香村与保定稻香村达成协议:保定稻香村准许北京稻香村使用“稻香村”商标;保定稻香村为北京稻香村加工部分产品。

  2004年4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保定稻香村与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成立苏州稻香村。

  2004年11月,保定稻香村将“稻香村”商标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州稻香村,自此“稻香村”商标归苏州稻香村所有。

  而此后,苏州稻香村一边向北京稻香村索要商标使用费用,一边将自己的产品推向北京等市场,至此双方不可避免地在市场中相遇并引发随后的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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