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道“防火墙”提升证据审核效能——浅析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审核的32模式

〖2014-12-15 16:44:0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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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对所提取的证据进行审核,是工商部门查办商标侵权案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湖北省巴东县工商局在加大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32的证据审核模式,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总结出一些好的经验。

    32的证据审核模式是一种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工商机关在证据审核中应坚持“基础程序、监督程序、决策程序”三个主程序和“基层办案单位(直属分局办案单位)负责人的复审程序、第三方建议程序”两个辅助程序。在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审核中,通过三个主程序与两个辅助程序相结合,形成“五道防火墙”, 确保证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有效提升证据审核的效能,提高查办商标侵权案件的质量。

    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审核的“三个主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程序。基础程序是指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案件承办人对证据进行审核的程序。案件承办人是案件第一责任人,对案件最熟悉、最有发言权,因此案件承办人审核证据的程序是基础程序。从某种角度看,案件办理承办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案件质量的好坏、责任追究都与案件承办人相关。在审核证据时,要防止案件承办人出现主观臆断、先入为主等错误。案件承办人要把好基础关,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其次要提高执法水平,最后要增强责任心。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要对调取的所有证据从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角度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通过去伪存真、补强自纠、合理分析后,再撰写案件终结调查报告,报核审人员核审。

    2.监督程序。监督程序是指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核审机构对证据进行审核的程序。核审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审核中处于中间节点,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当前,巴东县工商局在基层工商所和直属办案机构配备有兼职法制员,县局设有法规股,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案件审核工作,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核审机构和法制员在审核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时,要认真履行核审职责,本着对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案件查办质量负责的原则,当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员,把好证据审核的监督关。

    3.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指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权限的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进行案件审批时对证据进行审核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是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对证据进行审核的最后一个环节。巴东县工商局对案件审批有两项制度要求,一是有审批权的领导在审批前要综合案件的情况、案件承办人的意见、核审机构的意见进行审批,二是对符合集体讨论情形的案件要提交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这两项制度对防范执法风险、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两个辅助程序”主要指基层办案单位(直属分局办案单位)负责人的复审程序和第三方建议程序。巴东县工商局在《行政处罚案件管理规范》中对各办案单位负责人在证据审核中应担负的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办案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的法制员核审后,报请县局法规股核审前要履行复审职责,复审时进一步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律师和法官作为第三方人员,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案件提出客观公正的建议与意见,对证据的合法性、公正性、关联性从司法角度进行判定。引进司法程序的提前非正式介入,对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巴东县工商局聘请了3名专职律师和3名法官为行政处罚案件监督员,形成了完善的第三方监督机制。该局定期组织召开第三方人员参与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听取他们对个案的建议与意见。该局查办的所有商标侵权案件都邀请了第三方人员阅卷,听取他们对案件的看法,保证了案件办理质量。(杨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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