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一度”诉50家商铺侵权

〖2014-12-8 13:56:55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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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南方日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今年以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三六一度公司诉商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有145宗,涉案商铺达50家。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分析该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称,近年来,三六一度等国内知名品牌开始成为该院的诉讼“大户”,频频以商标权侵权为由,将东莞各商铺告上法庭。该院调研后发现,许多商家“不知假而售假”,建议广大商家应提高警惕,进货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并保留进货票据,以免遭到索赔而蒙受损失。

    “三六一度”的商标“维权战”

    今年5月,东莞市常平镇某百货商店经营者窦先生收到两份法院传票,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起诉其店内销售的拖鞋等商品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的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并开出了每案约2万元的赔偿要求。

    三六一度公司的代理律师称,该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注册商标是知名运动品牌,是奥运会、亚运会等世界及全国重大体育赛事的主要赞助商或合作伙伴之一。

    面对三六一度公司的起诉,窦先生大感愕然并“喊冤”,称案涉商品不是他制造的,是他从供应商处进货的。他经营的百货商店是做零售的,对于是否侵权不清楚,要求把供应商、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被控侵权拖鞋系未经三六一度公司许可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窦先生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窦先生提出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应把供货商和生产生列为共同被告的抗辩,法院认为,窦先生提供的单据既没有反映侵权产品的具体信息,也没有反映侵权产品的供应商、生产商的具体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抗辩理由不成立。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店铺的规模及所处位置的经济发展状况、经营时间以及三六一度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窦先生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酌定窦先生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的经济损失5000元。

    商铺经营者难辨真假商品

    据统计,2014年,东莞市第三法院共受理以商铺经营者为被告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达205宗,其中,三六一度公司就起诉了145宗,其余案件的原告还包括七匹狼、金利来、双鱼、美的等品牌公司。

    针对商铺频成被告的现象,该院经调研发现,商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销售者主张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销售者表示其不知道也无法核实销售的产品是否为正品,是“不知假而售假”,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二是销售者认为侵权责任在生产者。许多销售者认为,其不是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商品都是从批发商购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权利人应当找生产者赔偿,但其却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三是经营者严重缺乏相关法律意识。许多商铺经营者往往在经营过程中不知法、不懂法、不学法,对于所售产品侵权懵然不知,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多是满不在乎的态度,直至付出巨额赔偿代价,才后悔不已。

    对此,东莞第三法院采取庭审释法、庭审及判后答疑等方式,对涉案商铺的经营者进行普法宣传,并对此类案件积极展开调解。到庭的大部分商铺经营者在法院的释法、答疑之后,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以来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就有142宗。(记者范琛 通讯员钟紫薇)

    销售者应增强

    权利保护意识

    ■法官建议

    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东莞第三法院对广大商家提出以下建议:一、销售者应通过合法的供应商或生产商进货。对于零散的、上门推销的所谓供应商、批发商应当有所警惕,对于没有经营资质的、无法出具完整信息的送货单的推销人员,应拒绝从该渠道进货。二、销售者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所有人授权文件。对于产品上印有日常生活中都可以了解的商标、图案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所有人或者图案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件,才可以从该供应商手中进货。三、销售者应保留所有进货票据。销售者在进货的时候应要求供应商出具完整信息的送货单,即送货单上应当有产品名称、编号(要与产品上标识的编号对应)、价格、数量、生产商等,还应当要求供应商出具其生产或经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并把上述单据、材料保存好,以保护自己在不知假而售假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四、销售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律是公开的,公民都可以查询、学习。但在许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抗辩理由是不知法、不懂法,但这并不能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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