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侵犯“前列康”商标权被判赔偿

〖2014-6-11 8:17:40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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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江苏省南通市一家乡镇药房因销售“前列舒康”胶囊,被持有“前列康”商标的权利人浙江康恩贝制药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春吉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标有“前列舒康”文字的“宝福堂”前列舒康商品,在当地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3000元。

    浙江康恩贝制药公司系“前列康”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春吉堂公司设立于2011年11月7日,系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零售,经营地址为通州区兴东镇杨世桥村。

    2012年7月22日,康恩贝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陪同下,从春吉堂公司购买了两瓶“宝福堂”前列舒康,索要了购买小票。随后,康恩贝公司将药店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上,春吉堂公司辩称,“宝福堂”前列舒康胶囊属保健品,前列舒康系商品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虽然被诉侵权商品上标示的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属保健品,但对具有特定需求的消费者而言,其特定适用功能及特殊功效的介绍更具有引导作用。被诉侵权商品标注的适用范围与原告公司生产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功能相同,相关消费人群一般会认为该两种商品在功能上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被诉侵权商品上标示的适用人群与“前列康”普乐安片的适用人群具有明显的混同。因此,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认识来判断,两者应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且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前列舒康”系商品名称使用,与“前列康”商标构成近似,易给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康恩贝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起上诉。(顾建兵 方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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