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斗法“粤双桥”一审获赔15万元

〖2014-5-15 8:19:36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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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一起涉及“粤双桥及图”商标的异议复审申请作出复审裁定,裁定认为指定使用商品为调味品的“粤双桥及图”,与指定使用商品为味精等的引证商标“双桥及图”相比较差异不大,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表明,在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轻工集团”)诉广州市溢鲜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溢鲜园公司”)侵犯“双桥”商标权纠纷案中,轻工集团又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轻工集团拥有的“双桥”味精商标注册时间为1979年10月,经过数十年的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8年就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后来授权给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下称“奥桑公司”)。2012年4月,奥桑公司代理人先后在内蒙古、甘肃等地,购得由溢鲜园公司生产的“粤双桥及图”味精产品,于是将该公司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时,溢鲜园公司辩称,“粤双桥及图”是由广州市煌桥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煌桥公司)于2010年11月申请注册,该商标于2011年9月被初审公告,同年10月煌桥公司将该商标授权溢鲜园公司使用,因此属于合法使用。对此,轻工集团表示,该公司在“粤双桥及图”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就提起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9月作出了“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同年11月,煌桥公司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目前该商标仍在复审中。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是味精,与轻工集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将被诉“粤双桥”标识与“双桥”商标进行对比,两者构成要素相同,整体结构基本相同,中文文字均含有“双桥”二字,摆放的位置基本相同。虽然被诉侵权标志在“双桥”前有一个“粤”字,但纠纷争议双方均在广东,“粤”是广东省的简称,“粤”字与“双桥”二字相比,显著性要弱很多。因此,被诉侵权标志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涉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3年12月,广州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溢鲜园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味精上使用“粤双桥”标志及文字,赔偿轻工集团经济损失15万元。
 
    一审判决后,溢鲜园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记者顾奇志  通讯员余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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