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使用“Baselayer”标志不侵权
〖2014-5-8 8:41:09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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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信息整理编辑:路飞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下称哥伦比亚公司)请求法院认定其在户外运动内层服装上使用的“Baselayer”标志不侵犯上海兴诺康纶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诺康纶公司)的“Base Layer”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哥伦比亚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侵犯兴诺康纶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哥伦比亚公司此次请求确认不侵权源于其中国区代理商太古资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太古资源公司)在2012年末收到的由兴诺康纶公司发出的一封律师函,兴诺康纶公司在这封律师函中称,哥伦比亚公司在其生产的两款户外运动内层服装上使用的“Baselayer”标识侵犯了其所享有的第80223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太古资源公司在10天内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标志。
    哥伦比亚公司为此与兴诺康纶公司进行了沟通,告知“Baselayer”(含义为基础层、内层,主要作用为排汗、保温)是对特定户外运动服装的功能和用途的说明和描述。对此解释,兴诺康纶公司复函表示并不认可,然而又始终未启动纠纷解决程序,这使得哥伦比亚公司授权在国内市场销售相关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在左等右等仍无明确说法之后,哥伦比亚公司决定主动回应,向徐汇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哥伦比亚公司诉称,“Baselayer”为英文固有词汇,词意为“基础层、内层、打底层”等,在户外运动服装领域,“Baselayer”固定指代“内层(服装)”。其作为一家专业从事户外运动服装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在前述两款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Baselayer”用作对商品类型进行说明及描述,是为了便于消费者正确区分。且该两款产品的显著位置均醒目地标注了其字号和注册商标“Columbia”和“Columbia Sportswear Company”及相关商标图形,充分起到了标注商品来源的作用,根本不会导致混淆,更未侵犯兴诺康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兴诺康纶公司则认为,“Baselayer”不直接说明涉案商品的用途和功能,不构成涉案商品的通用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哥伦比亚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行为。对于该争议的判断,应从“baselayer”在户外运动服装领域所具有的含义、原告使用目的、方式以及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
    根据哥伦比亚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中国户外运动服装领域,“baselayer”与具有排汗、保暖作用和功效的基础层或内层已建立起比较紧密的对应关系,“baselayer”具有表示户外运动服装基础层的功能和用途的含义。虽然法院对原告提出的“baselayer”构成通用名称的主张并不认同,但这不影响“baselayer”在户外运动服装领域所具有的含义,兴诺康纶公司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
    法院认为,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是原告的高知名度商标,“Baselayer”文字只是描述性地表明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综上,法院认定哥伦比亚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Baselayer”文字,只是为了描述其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主观上并无侵权恶意,其使用的方式没有超出描述性使用的合理范围,这种使用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兴诺康纶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作出上述判决。(胡姝阳  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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