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程序对行政裁决效力的影响

〖2014-4-12 16:51:01时〗 中国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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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绿茶
 
    本案要旨

    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送达程序是否违法进而应否撤销其行政裁决,应当结合其送达程序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来考虑,既要纠正商评委的程序错误,也要避免无谓的程序浪费。对于送达程序违法且可能影响案件实体结论的行政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

    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滇虹公司)在第5类的中药、西药商品上拥有“康王”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5类的消毒剂商品上拥有“金康王”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润顺峰公司)申请在第5类针剂商品上注册“顺峰金康王”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滇虹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滇虹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华润顺峰公司未答辩,也未向商评委提供证据。商评委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华润顺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诉讼中,华润顺峰公司主张,其在评审程序中并未收到商评委邮寄送达的答辩通知书,导致其未答辩和提供证据。商评委没有提交其将答辩通知书交邮和华润顺峰公司收到的证据,因此不能证明其已经送达。华润顺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4组15份证据,这些证据是因其未收到商评委的答辩通知而未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向商评委提交的。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商评委所作裁定。华润顺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三、商评委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评析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并参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商评委向行政相对人邮寄的各种评审案件材料,包括商标评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和证据等,均以行政相对人收到为准,没有收到的,即没有送达。在诉讼中,若行政相对人提出其没有收到商评委邮寄的上述评审案件材料,因此商标评审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商评委裁决的,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的指导原则进行处理,该条认为:“程序既有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又必须以实体问题的解决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取向和终极目标。实体公正既是程序运行的目标和指向,又需要以程序公正为支撑和保障。既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防止忽视程序公正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又要以实体公正为依归,防止机械司法。当事人因行使程序权利的瑕疵而可能影响其重大实体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其丧失救济机会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补救机会。要注重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程序重复,搁置实体问题和回避矛盾。”因此,对于是否因商评委的送达程序违法而撤销行政裁决,也应当结合其送达程序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予以考虑,既要纠正商评委的程序错误,也要避免无谓的程序浪费。

    商评委能够提供当事人是否收到其邮寄案件相关材料的证据,但因其自身原因未提供,致使该证据灭失或之后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送达程序应被认定为违法。但其所作裁决是否据此被撤销,则还要看裁决的结论是否影响或损害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如果商评委无法提供当事人收到案件相关材料的证据,但其裁决理由和结论均无不当,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主张商评委的送达程序违法外,未提出实体上的主张或证据,或者其主张或证明明显不能成立,或者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的,则可以在认定商评委送达程序不当的基础上,判决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行政相对人起诉主张其未收到案件相关材料致使其主张或证据未能在评审程序中提出,商评委无法提供其将案件相关材料交邮的证据,而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主张或证据可能影响商评委裁决结论且当事人再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则可以认定商评委的送达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决并由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决。

    就该案而言,商评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华润顺峰公司已经收到其答辩通知书,华润顺峰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上述证据又可能影响商评委裁定的结论,如不予采纳可能对华润顺峰公司的权益产生影响并使其丧失救济机会,考虑到该案具体情况并同时考虑行政诉讼救济价值,应认定商评委的送达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评述且未采纳上述证据的做法亦违法,对此应一并加以纠正。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和商评委的裁定。(谢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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